唐憲宗傳

第三章 元和新政(二)

第三節  整頓吏治  嚴懲貪贓

                        一、精選官吏  裁汰冗員

在探求治道、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過程中,憲宗深深認識到“為理之本,在於得人”,“國以人為本”的重要性。[1]如果用人不當、宦風不正,吏治敗壞,貪贓盛行,要實現國家的中興,要削平方鎮,要“舉貞觀開元之政”,都無從談起。因此,憲宗即位伊始,便著手整頓吏治、嚴征貪贓,並將這一精神貫穿於元和始終,取得明顯成效。

憲宗即位,所面臨的官僚隊伍是一支貪污成風、冗員眾多、素質不良、辦事效率低下的隊伍。依靠這樣一支隊伍,要改革朝政、平服藩鎮、實現國家的中興是有困難的。元和初年,憲宗曾問宰臣,“當今政教,所施何者為急?”宰相李吉甫回答:“為政所急,諒非一端”,但是“國以人為本,親人之任,莫先牧宰”。[2]李吉甫認為,牧宰(即地方官員)鎮守一方,如果委用得人,政化自宣,如果選用不當,那就會成為蠹民之害。因此國家應以觀察使、刺史、縣令的任用作為大事。憲宗對此深表同意。

唐代地方官的任免,在開元以前,朝廷比較重視,太宗一生“孜孜求士,務在擇官”。[3]他曾將主要地方官的姓名書於屏風之上,政有好惡,隨時記錄。武則天、唐玄宗也都重視地方官的任用。玄宗規定都督、刺史赴任前,都必須“面辭”,親授治理方略。[4]安史之亂以後,天下裂於方鎮,地方官不少都以刻剝百姓為事。肅宗、代宗以來,命官多輕視出任地方官,“選授之際,意存沙汰,委以藩郡,自然非才”。[5]刺史的數量雖然眾多,往往不加認真選擇,加上刺史任免過於頻繁,結果“人無安志,迎送之費,竭耗不供”,德宗後期,“性猜忌,不委任臣下,官無大小,必自選而用之,宰相進擬,少所稱可。”特別是陸贄罷相後,德宗“尤不任宰相,自御史、刺史、縣令以上,皆自選用,中書行文書而已。[6]然而,德宗深居宮中,不可能全面瞭解天下官員情況,因此,實際上德宗僅是聽信裴延齡等寵臣的意見,結果裴延齡、李實等人“皆權頃宰相,趨附盈門”, [7]使天下吏治更為敗壞。

對於德宗的用人之弊,憲宗早有瞭解,即位以後,在地方官的任用方面,憲宗針對藩鎮割據的特點,重點抓兩方面:

第一,提高州、縣官的權力,加強州、縣官任免許可權的管理,注意發揮州縣官的作用。憲宗在即位詔書中指出:“理天下者,先修其國,國命之重,寄在方鎮,方鎮其理,實維列城,列城為政,系乎屬縣。”[8]為此,憲宗採納李吉甫“使屬郡刺史得自為政,則風化可成”[9]的建議,注意加強州縣長官的權力,使其擺脫方鎮節度使的嚴厲控制,直接聽命於中央。憲宗規定,州縣長官主要對中央負責,一般州刺史不得擅見本道節度使,同時宣佈,廢除年終本道節度使巡視檢查州縣的制度,防止節度使官員對州一級的苛斂。州縣長官的任用,注意直接從中央有關部門推薦,吏部要“精加考核,必使詳實,[10]元和十二年(817年)四月,憲宗又規定,“自今以後,刺史如有利病可言,皆不限時節,任自上表聞奏,不須申報節度觀察使。”[11]這樣做的結果,加強了中央與州刺史的直接聯繫,削弱了方鎮對州縣的控制,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也便於吏治的改進。

元和十四年(818年)收復平盧以後,烏重胤於三月上言,更加明確地提出提高州縣長官權力包括軍事權力的問題。他指出:“臣以河朔能抗朝命者,其大略可見。蓋刺史失其職,反使鎮將領兵事。若刺史各得職分,又有鎮兵,則節將(即節度使)雖有祿山、思明之奸,豈能據一州為叛哉!所以河朔六十年拒朝命者,只以奪刺史、縣令之職;自作咸福故也”[12]烏重胤上表的同時,將自己橫海軍節度使所管轄的德、棣、景三州職權歸於刺史,州兵亦令州刺史收管;受到憲宗詔令嘉許。實際上,烏重胤的建議與元和初年李吉甫關於“使屬郡刺史得自為政”的建議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目的都是在於削弱方鎮對州縣的控制權,而集州縣權力於中央。

對於邊遠地區的州郡官員,憲宗也給予了一定重視。自唐朝建立以來,朝廷即形成了以犯罪官員和雜流品外正吏出任邊遠州縣長官的習慣做法。但是這仍不能解決邊遠州郡官員的短缺問題。德宗貞元中期,嶺南觀察使李復曾上奏說,南方地區地土卑濕,與內地不同,擔任州府佐官的大多是雜流(九品官外正官為雜流),而且大半州府,刺史短缺,請求朝廷批准在當地判官中選拔有才幹的官吏,令知州事,[13]德宗予以批准。

元和初年,憲宗為限制方鎮節度使權力,禁止節度使、觀察使自派判官兼任州縣長官。這一規定由於沒有區分內地與邊遠地區偽差別,影響了邊遠地區官吏的來源。元和四年(809年),嶺南觀察使楊於陵奏言,認為朝廷禁止諸道自差判官監領州務的規定,不適合邊遠州郡。楊於陵認為嶺南地區“州縣凋殘,刺史闕員,動經數鄉,至於上佐,悉是貶人。若遣知州,必致撓敗。”楊於陵建議應對嶺南等邊遠地區實行特殊政策,允許當道“量才差擇,以便荒隅。”[14]從楊於陵的奏言可以證實,憲宗確曾規定諸道節度;觀察使不得以本道判官監任州縣長官。這一規定確也得到了貫徹執行,以至於楊於陵要違反這一規定,必須奏請朝廷批准。當然,在那些處於割據狀態的藩鎮中,憲宗的這一規定恐怕是難以得到完全執行的。這也許是烏重胤在元和十三年(818年)上書再次重新強調這個問題的原因。

憲宗批准了楊於陵的建議,嶺南等邊郡節度、觀察使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授刺史,以適應邊地的特殊情況。

法門寺地宮典藏文物

第二,加強對地方官員的考查與監督。

能不能保證對官僚隊伍實行有效監督,是能不能保持良好的吏治的前提條件。憲宗即位伊始,即派出度支及鹽鐵轉運副使戶部侍郎兼御史大夫潘孟陽代表朝廷巡察宣慰江淮,檢查地方官租賦的徵收及為政是否清廉。當然,由於潘孟陽本身不廉潔,未能完成憲宗成命。元和四年(809年),憲宗派左司郎中鄭敬宣慰江、淮、二浙、荊、湖、襄、鄂等道,督察吏治,賑恤百姓。此後憲宗亦多次派出專使檢查地方官治狀。元和七年(812年)閏七月,憲宗敕令指出:近年多次頒發制敕,由御史、郎官訪察地方治狀。凡諸道違法征科、刑政寬濫,皆一一奏聞。雖有此敕,有關官員有的未能盡職。今後凡出使郎官、御史,所歷州縣,其官員治狀,閭裡疾苦,水旱災傷,必須一一奏聞,郎官由左右丞申核,訪察歸來五日內必須將訪察的情況報告中書門下,如有奏報不實,必議懲責。[15]

為選擇好地方官,元和三年(808年),憲宗發佈敕書,規定推舉縣令,必須直言其事,不得在考課時“妄有文飾”,吏部檢勘官員,不能只是“略堪資歷,不究人材”,必須對有關官員的實績精加考審,必使詳實。為防止在用人及考課上的舞弊行為,憲宗規定觀察使、刺史薦舉之人,不能擔任本州府縣令。被薦舉官員到任後犯罪,薦舉者要追究連帶責任,予以貶罰。[16]元和四年(809年)、六年(811年),憲宗又一再下詔令,強調加強對縣令等官員的考察。元和十一年(816年)九月,憲宗批准中書省奏呈,強調考課縣令,務必從實。如果朝廷發現檢勘無據,銓不稱職,甚至有犯罪行為,“量輕重坐其舉主,輕則削奪,重則貶責”。[17]

憲宗一再發詔令強調官員的考課務必從實,一方面反映了在元和年間(806—820年),官員的銓選及考課上存在著“比來銓覆,多務因循”的弊病,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憲宗對官員素質問題的高度重視及整頓好吏治的決心。

搞好地方的吏治固然重要,但中央高級官員特別是宰相的選用,尤其關係到中央決策的正確與否及朝政的興敗,因而受到憲宗的特別重視。

憲宗在位十五年,先後任用過二十六位宰相:即賈耽、韋執誼、杜佑、杜黃裳、袁滋、鄭余慶、于頓、鄭紹、武元衡、李吉甫、韓宏、裴垍、李藩、權德輿、李絳、張宏靖、韋貫之、裴度、李逢吉、王涯、崔群、李鄘、李夷簡、皇甫鎛、程異、令狐楚。[18]二十六人中,即位初年因襲父祖使用的過渡宰相有賈耽、韋執誼等。賈耽旋即去世,韋執誼不久即因系 “二王”集團成員被罷免。另外,鄭絪、袁滋、杜黃裳、鄭余慶等人,主要是因為擁立之功而被任命為相(其中杜黃裳也確有才能)。隨著政權的穩定,元和初年以後,憲宗任相多以才德命之。其中李絳、裴垍、李吉甫、武元衡、裴度、崔群等堪稱一代名相。正如宋人孫甫所言,憲宗“首得杜黃裳陳安危之本,戶其機斷,繼得武元衡、裴垍、李絳、裴度謀議國事,數人皆公忠至明之人,故能選任將帥,平定寇亂。累年叛渙之地,得為王土,四方之人,再見太平者,相得人也。所謂天下危,亦當注意相,相得人,將自出矣”。 [19]孫甫認為,“相者之賢,非天子之明不能任,”“憲宗之明,能任賢相”。這是憲宗得以成就中興大業的主要原因。

憲宗命相得人,首先是因為他對命相問題的重要性高度重視。憲宗不止一次在詔令中指出:“朝廷者,天下之禎幹,宰輔者,王化之根源。”“佐予成功,實賴良弼。[20]其次,在一般情況下,憲宗命相能處以公心,任人唯賢。既重德又重才,注意聽取多方意見。不僅自己注意發現人才,而且特別重視宰相的引薦,如裴垍為相“舉賢任能,啟沃帝心,弼諧王道。如崔群、裴度、韋貫之輩,咸登將相,皆垍之薦達。”[21]“其餘量材賦職,皆葉人望,選任之精,前後莫及,[22]許多人都認為裴垍為相,才與時會,朝無倖人。再次,憲宗在元和初、中期,比較好地處理了君權與相權的矛盾,放手發揮宰相的作用,使宰相們各盡其才。“軍國樞機,盡歸之於宰相。於是中外咸理,紀律再張。”[23]

在精選中央、地方官吏的同時,憲宗注意精兵簡政,裁汰冗員,提高官僚隊伍的辦事效率。元和六年(811年)六月,李吉甫奏稱,官省則事省,事省則人清。官煩則事煩,事煩則人濁,清濁之由,在官之煩省。從秦朝至隋朝,十三代中所設官吏,從沒有哪個朝代像唐朝這樣數量眾多,

天寶以後,“置吏不精,流品龐雜,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稅,故生人日困,冗食日滋,[24]李吉甫具體算了一筆帳:中原宿兵,可以計算的有八十餘萬,其餘為商賈、僧、道等不從事農業生產的有十分之五、六。天下是以三分勞筋苦骨之人奉養七分坐待衣食之眾。現在朝廷需要稅錢給俸的內外官員不下萬人,天下三百個州,一千四百多個縣。或以一縣之地而為州,一鄉之民而為縣,區劃混亂,機構重疊。既不利於吏治,又加重了朝廷的負擔。李吉甫建議憲宗詔敕有關部門,詳細制定州縣的廢置規劃,州縣可並者並之,吏員可省者省之,入仕的途徑可減者減之,這樣,利廣而易求,官少而易治。[25]

針對俸祿的混亂情況,李吉甫又指出,國家舊有的規章,按品級制定俸祿等級,官一品月俸錢三十貫,職田祿米不過千石。然而自兵興以來,朝廷增加了許多使額,厚給俸錢。大曆中期,權臣月俸多達九千貫,州無大小,刺史皆千貫。常袞任宰相時才開始有限約。李泌又根據情況隨時隨事增加。雖然設立之時說是臨時性的,但事後卻根本削減不下來。還有的官職,名存而職廢,有的則是員額已去,俸祿猶存,閑忙不均、俸祿厚薄不一。李吉甫主張憲宗敕令有關部門詳細考定俸料、雜給情況,定出合理的數量奏聞。

李吉甫所提出的官多俸亂的問題,自貞元年間(785—805年)以來,的確十分嚴重。僅李泌任相時增加的百官及京畿內官員的月俸,增置的手力資課歲給錢數量就相當可觀。如左、右衛上將軍以下官有六種雜給:(一)糧米;(二)鹽;(三)私馬;(四)手力;(五)隨身;(六)春冬服裝。私馬官府要供給芻豆,手力要付資錢,隨身要供給糧米、鹽,春冬服有布、絹、絁、紬。射生、神策大將軍還要增發鞋。不僅中央如此,地方州縣的官員也有手力、雜給錢等。[26]元和初年以來,這種官多俸亂的情況依然存在。

李吉甫的建議,受到憲宗的高度重視。憲宗立即命令給事中段平仲、中書舍人韋貫之、兵部侍郎許孟容、戶部侍郎李絳共同組成一個班子,審定天下官員、俸料數目。經過申核,去除重疊機構,沙汰多餘人員,共並省內外官八百零八人、諸司流外官一千七百六十九人;使官僚隊伍的龐大雍腫情況大為改善。同年十月,憲宗又發佈詔令,進一步精簡冗散機構,減少財政開支:

朕於百執事、群有司,方澄源流,以責實效。轉運重務,專委使臣,每道有院,督其任;今陝路漕引悉歸中都,而尹守職名尚仍舊貫。又諸道都團練使,足修武備以靖一方;而別置軍額,因加吏祿,亦既虛設,頗為浮費。思去煩以循本,期省事以便人。其河南水陸運、陝府陸運、潤州鎮海軍、宣州採石軍、越州義勝軍、洪州南昌軍、福州靖海軍等使額,並宜停。所收使已下俸錢一事已來,委本道充代百姓缺額兩稅。[27]

憲宗在詔令中強調官職之設,應講求實效。指出陝路轉運漕引之事,已歸中都(唐蒲州,今山西永濟西)統領,可是京兆尹卻仍舊掛名受俸。諸道已設立都團練使,而許多地方仍別置軍額,增加官吏俸祿開支。因此憲宗詔令河南水陸運等七處使額一律取消,所省俸祿,折作本道百姓缺交的兩稅。

在精簡政府機構和人員、減少俸祿開支的同時;憲宗還特別強調各級政府部門要講求辦事效率。還在元和四年(809年)九月,針對刑部和大理寺審理判決案犯過於遲緩的情況,憲宗下詔敕給予嚴厲批評,並提高到“助長奸倖”的高度來認識。憲宗同時規定:自今以後,大理寺檢斷,不得過二十日,刑部復下,不得過十日。如刑部復有異同,寺司重斷不得過十五日,省司重新複查不得過七日。如有需要將案件移送外地州府審斷者,以及由京師內其它司法部門審理者,即以牒文到後開始計日數,卻報者不得過五日。刑部必須在發出的牒文及收回的牒文上注明收發時間,有違反規定者,要予以勾舉糾訪,嚴加懲處。[28]曾有河南尹查辦劫殺崔應家賊不力,奸盜“收擒不獲,致使漏網”,憲宗下專詔予以嚴厲批評,並扣罰河南尹及縣令、捕賊官每人—月俸料錢,年終考課列為下考。[29]

對於有些官員任職不守職責的情況,憲宗—旦發現,便予以懲處。曾有立戟官盧坦、元義方違反朝廷令式,“造次而行,殊乖審慎”,使立戟的人員數量,大大超過規定,憲宗罰每人俸料一月。左司郎中陸則“發付不精”、禮部員外郎崔備、工部員外郎元禮等人,隨意受人請托,錯誤嚴重,罰每人一個季度的俸料錢。同時憲宗也從制度上對立戟的數量作出規定,並編入法律之中,永為常式。[30]

[1]《冊府元龜》第104卷,第1241頁。

[2]《冊府元龜》第104卷,第1241頁。

[3]《貞觀政要》第1卷,第9頁。

[4]《唐會要》第69卷,第1213頁。

[5]《冊府元龜》第104卷,第1241頁。

[6]《資治通鑒》第234卷。第7555頁。

[7]《唐會要》第1卷,第71頁。

[8]《冊府元龜》第162卷,第1959頁。

[9]《新唐書》第146卷,第4740頁。

[10]《唐會要》第69卷,第1202頁。

[11]《唐會要》第69卷,第1203頁。

[12]《舊唐書》第161卷,第4223頁。

[13]《唐會要》第68卷,第1202頁。

[14]《唐會要》第68卷,第1202頁。

[15]《唐會要》第62卷,第1084頁。

[16]《唐會要》第69卷,第1219頁。

[17]《唐會要》第69卷,第1220頁。

[18]《唐會要》第1卷,第11頁。

[19] 孫甫《唐史論斷》下卷,第50頁。

[20]《冊府元龜》第73卷,第834頁。

[21]《舊唐書》第148卷,第4005頁。

[22]《舊唐書》第148卷,第3992頁。

[23]《舊唐書)第15卷,第472頁。

[24]《新唐書》第146卷,第4741頁。

[25]《資治通鑒》第238卷,第7684頁。

[26]《新唐書》第55卷,第1400頁。

[27]《舊唐書》第14卷,第437頁。

[28]《冊府元龜》第612卷,第7350頁。

[29]《冊府元龜》第153卷,第1854頁。

[30]《舊唐書》第108卷,第4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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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強法制  懲治貪贓

憲宗強調“寬仁乃為政之本”,同時,對於刑法的輔助作用也十分重視。元和初,憲宗即與杜黃裳談論過“有功則賞,有罪則刑,選用以公,賞刑以信”的問題。元和六年(811年),憲宗與權德輿討論“為政寬猛何先”的問題時,也肯定了刑法的輔助作用。事實上,憲宗執政期間,無論是“以法度裁制藩鎮”,還是依法整頓官僚隊伍、懲治貪贓,都體現了憲宗寬仁與刑法相輔而治的思想。

為加強法制,憲宗對事關重大的法律制度建設給予了高度重視。

唐朝初年,從高祖,到太宗、高宗,都十分重視法律制度建設,由《永徽律》及《永徽律疏》合成的《唐律疏議》,便是唐初法律建設的最高成就。《唐律疏儀》十二篇五百零二條,總結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唐朝法律,內容周詳,條目簡明,解釋確當,成為中國現存最古老、最完整、影響最大的古代法典。除唐律外,唐朝統治者還制定令、格、式三種形式的法典,令指國家對各種規章制度所定的條例,式指各種章程細則,格基本上指皇帝不斷以制敕形式頒佈的禁令彙編。[1]

總的來說,自唐律產生以後,特別是《律疏》頒佈以後,唐朝法律的各個方面都有了詳細完備的規定,諸事有法可依。但是,由於情況是在不斷變化的,因而某些具體法律條文,需要唐朝廷根據變化的情況不斷頒佈令、格來加以修正,使“舊日制不便者,皆隨有刪改。”[2]這對於完善法律制度,使唐律更好地貫徹實行,具有重要意義。

唐初以來,頒佈的格有《永徽格》、《垂拱格》、《開元格》、《開元後格》,令有《永微令》、《垂拱律令》、《開元令》等。然而,自安史之亂以後,唐朝的法律制度受到嚴重影響。肅宗、代宗都曾頒敕文,要求根據開元以來的實際情況編定令、格,始終沒有成功。德宗時,建中元年(781年),刪定格令的計畫也沒能完成。貞元元年(785年),尚書省曾完成《貞元定格後敕》三十卷,但“留中不出”,並沒有執行[3]

憲宗即位以後,開始將開元以來六、七十年一直沒有修定法典的情況加以改變。元和二年(807年)七月,憲宗詔令刑部侍郎許孟容、大理少卿柳登、吏部郎中房式、兵部郎中蔣式、戶部郎中熊執易、度支郎中崔元、禮部員外郎韋貫之等七人,共同參加修定《開元格》的工作。[4]完成初稿以後,許孟容因調任它官,權德輿奏請由刑部侍郎劉伯芻等繼續考定修撰,最後完成《元和格敕》三十卷奏上,經憲宗審理後,正式頒佈實行。《元和格敕》並不只是收錄元和初年頒佈的有關法律制敕,它實際上包括開元二十五年(737年)以後七十多年的有關法律詔敕令文,因此具有繼承開元以前諸種法典的作用。[5]

元和十三年(818年)八月,根據,《元和格敕》已頒行十多年,有些新的法律條文已有變化的情況,憲宗敕令由尚書左僕射鄭余慶主持並擔任詳定使,由刑部侍郎韓愈、禮部侍郎李程為副使,左司郎中崔郾、吏部郎中陳風、刑部員外郎楊嗣復、禮部員外郎庚敬休充任詳定判官,共同修撰《元和格後敕》三十卷,奏上頒行。[6]同時,鄭余慶等人對朝廷的禮儀制度等也加以改定。

憲宗十幾年中兩次修定法典,使開元以後法律條文紊亂的情況有所改變,為加強法制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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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重視制定法律,更注重以法律為依據加強法制。元和四年(809年)九月,在京師長安曾發生了一件震驚朝野的案件。左神策軍吏李昱借它人錢八百緍,滿期三年仍拒不償還。出借人赴京兆尹控訴。二年前曾擔任刑部侍郎主持制定《元和格敕》、現為京兆尹的許孟容受理此案。他下令將左神策軍吏李昱械捕入獄,限其在規定日期內償還借錢,否則將依照法律處以極刑。

許孟容此舉,使神策軍軍將們大吃一驚。自德宗涇師之變以後,神策軍因功日益驕橫,不要說府縣官員從來不敢得罪他們,即使中宰相,對神策軍將往往亦懼之三分。特別是由於統領神策軍的首領都是皇帝的心腹宦官,此前還沒有什麼人敢在他們頭上動土。

許孟容逮捕神策軍吏,無異於捅了馬蜂窩。當天,號稱四貴之一的神策軍中尉即向憲宗告狀,稱許孟容擅自拘捕神策軍吏,目無君上。憲宗聞訊大怒,立即派中使奉旨令許孟容故人,許孟容剛正不懼,堅持以法繩之。憲宗再派中使,稱押李昱歸神策軍治罪,許孟容仍不奉詔,並且向憲宗進奏說:臣誠知不奉詔當誅,然而臣的職責是為陛下治京師,應當為陛下彈抑豪強。李昱如不盡數還錢,臣絕不釋人。同時許孟容亦向憲宗說明本案詳細情況。憲宗對許孟容堅持按法律辦事的精神深表贊許,同意按照許孟容的意見處理。李昱被迫如數還清借錢才得以釋免。此案以後,京師的豪右見神策軍尚且不能胡作非為,因而紛紛屏息凶跡,京師治狀大為好轉。[7]

在李昱案的審理過程中,憲宗最初曾表現出對神策軍將吏的褊袒,這在神策軍乃帝室心腹武裝的情況下並不奇怪。由於許孟容堅信憲宗一定會支持自己依法辦事,因而敢於一再抗旨。憲宗在進一步瞭解情況並聽取許孟容的陳奏後,果然對許孟容表示支持,這說明憲宗的執法意識還是比較明確的。

憲宗對加強法制的重視,最突出的還是表現在憲宗以法律為武器,嚴懲貪贓枉法官吏方面。

憲宗即位之時,由於藩鎮割據的長期存在、中央權威的下降及法制的軟弱,很長時間以來,吏治敗壞,官員貪贓、賄賂公行。代宗時“賦斂出納俸給皆無法,長吏得專之”,貨賄公行,“天下不按贓吏者殆二十年”。[8]德宗在位前期,吏治略有好轉,而涇師之變後。德宗公開鼓勵地方進奉,刺激地方官加重對百姓的賦斂,極大地敗壞了社會風氣,貪贓之風空前猛烈。

這個時期,貪贓有二個特點:第一,貪贓的官員級別高,數額大。如建中元年(780年),德宗征宣歙觀察使薛邕入京擔任尚書左丞,後經殿中侍御史員寓告發,薛盜隱官物以巨萬計。再如翰林學士張涉,家祖世代為儒者,本人能文善辯,人稱“張萬言”,德宗為太子時曾隨其讀經。張涉為翰林學士後接受湖南都團練使章京果的賄賂巨萬,被免為庶人。[9]貞元中期(789—799年)宰相裴延齡為戶部侍郎,判度支,公然將度支官庫錢物運回家中。[10]由於中央高官中屢屢發生貪贓事件,以至宦官們都說:南衙文臣貪贓動輒巨萬,卻說我曹濁亂天下,豈不是騙人的鬼話嗎。[11]

第二,貪贓官員範圍廣,監守自盜的多。德宗後期,貪贓者從中央到地方,從文臣到武將,範圍廣泛。常州刺史李績以數十萬錢財賄賂內宮的李齊運,當上浙西觀察使、諸道鹽鐵轉運使,此後,貪沒稅利不可計數。[12]山南東道巡院節度使鄭浪也以職務之便貪贓大量官物。御史中丞徐粲主持揚子院鹽鐵轉運期間也貪贓上萬。

憲宗對唐中期以後日益嚴重的貪污賄賂之風,一直深惡痛絕。即位後,對貪贓賄賂的事件有一件抓一件。只要是涉及貪贓,即使顯貴如宦官吐突承璀,也要加以處理。元和年間(806—820年),憲宗親自處理的重大案件有:

1、中書省主書滑渙受賄案

元和元年(806年),中書省堂後主書滑渙與宦官知樞密使劉光琦相勾結,經常將宰相們的議事情況通報給劉光琦。凡與劉光琦相左的意見,劉光琦都事先在憲宗面前說項,得以兜售其餘。劉光琦有擁立之功,是憲宗的心腹宦官,杜佑、鄭絪等宰相,知道滑渙與劉光琦的關係,都不敢得罪滑渙,暗中稱滑渙為“滑八”。劉光琦有時傳達憲宗詔令,不發往中書省,而直接呼滑渙去延英殿承旨,未經首相們過目,即成正式詔令頒下,以至有些重要事情宰相們競不知曉。[13]對於滑渙的專橫,有的宰相也曾加以抵制。一次,宰相們在中書省議事,滑渙在旁邊隨意插言,指陳事非。尚書左亟鄭余慶忍不住厲聲叱之。然而,不幾天鄭余慶便被罷相,滑渙更加驕橫。四方賄賂者絡繹不絕,請託者不斷,各種賄賂錢物充塞其門。其弟滑泳也成為州刺史。李吉甫在掌握確鑿證據的基礎上,八月向憲宗告發了滑渙串通劉光琦貪賄財貨的事實。憲宗十分重視,命令親兵在宰相們議事時突然關閉中書省四門進行搜查,果然查到了滑渙與劉光琦及宮外請托者往來的證據。憲宗大怒,下詔將滑渙貶為雷州司戶,不久又下令賜死,籍沒滑渙家產,查出其貪賂各種錢帛財物價值達數千萬。[14]

滑渙之案,牽涉腹心宦官劉光琦,但憲宗的態度是堅決果斷的。雖然劉光琦因為立有擁立之功沒有被處分,此後憲宗卻對劉光琦等老一代宦官更加疏遠。滑渙案的查處,是憲宗即位後處理的第一樁貪贓受賄大案,它向世人表明,憲宗嚴懲貪贓的決心是十分堅定的。

2、京兆尹楊憑貪污僭侈案

京兆尹楊憑,字虛受,弘農人,進士出身。歷任太常少卿、湖南、江西觀察使等官職。元和四年(809年),入京擔任京兆尹。御史中丞李夷簡原在江西任刺史,對楊憑貪贓之事多有瞭解,於是向憲宗彈劾楊憑在江西任職期間貪贓枉法之事。憲宗敕令御史台進行按察,刑部尚書李鄘、大理卿趙昌共同參與調查。初次審理,因證據不足,楊憑不肯服罪。於是朝廷繼續在楊憑過去的屬僚中進行調查,將楊憑在江西任職時的江西判官、監察御史楊爰逮捕入獄。[15]為慎重起見,憲宗又命大理少卿胡珦、左司員外郎胡證、侍御史韋顗共同參與審訊。經過一段時間艱苦細緻的調查,終於查清楊憑在江西、湖南任職期間貪贓累萬的事實,並查出楊憑違反朝廷官員等級制度,營建居室侈靡豪華。入京任職後,又在永寧裡大興土木,眾蓄妓妾。事實一經查清,七月,憲宗頒佈詔令,歷數楊憑罪行,將其貶為賀州臨賀縣縣尉。按楊憑的罪狀,憲宗本想依律處以重刑,考慮到其擔任京兆尹後頗有政績,因而從輕處分。[16]

楊憑之案,在朝野上下引起很大反響。憲宗不惜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三法司的眾多官員共同審理京兆尹貪贓案,說明憲宗對無論何人犯下的貪贓枉法罪,無論過去的現在的,都是要一查到底的。自德宗貞元年間(785—805年)以來,據方鎮者,多為德宗所姑息,窮奢極欲,無所畏忌,“及憲宗即位,以法制臨下,夷簡首舉(楊)憑罪”,[17]當時輿論為之叫好。不過也有少數人認為憲宗“繩之太過”,“物議又譏其深切”。但是憲宗仍義無反顧地將懲治貪贓進行下去。

3.鹽鐵院官權長孺貪贓案

權長孺原為鹽鐵福建院官,元和四年(809年)十一月,因貪贓一萬三百餘貫被告發。憲宗詔令付京兆府杖殺之。詔令已發出,權長孺母親向宰相崔群哭訴求哀。崔群向憲宗請示,憲宗考慮到權長孺母親年高體弱,派特使免權長孺之死,詔令杖責八十,流放康州。[18]從權長孺之案來看,憲宗似乎過多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但這卻也反映了憲宗堅決懲治貪贓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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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營糧料使於皋謩、董谿等人貪贓案

元和五年(810年),董谿、於皋謩先後擔任征討成德藩鎮王承宗的行營糧料使職務。任職期間,他們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巨額錢物。元和六年五月,案發。董谿貪贓四千三百貫,於皋謩貪贓四千二百貫。此外,兩人又從正額供軍的錢物中克扣諸種給用,計錢四萬一千三百貫。[19]憲宗聞訊異常震怒,發佈敕令說:

頃以山東興師,饋運物重,朕召(於皋謩、董谿)於內殿,委以使車,誡厲激揚,非不誠切。(兩人)亦謂盡力成務,滅私奉公。而乃肆意貪求,魯無忌憚。擅請時服,乾沒軍資。負恩販法,一至於此。其罪狀合置極刑。以其嘗列班行,皆承門序。弘以好生之澤,免其殊死之辜。是俾投荒,期於勿齒。皋謩除名,配流春州。董谿除名,配流封州。其判官崔元受、韋岵、薛巽、王湘等並貶嶺外。[20]

于、董案發之時,憲宗征討成德王承宗的戰爭剛剛結束。兩年的用兵,朝廷耗費大量錢財,最後卻以不得不向王承宗妥協的結果而結束,憲宗心境本來就不好。于、董兩人竟然在戰爭中貪污軍餉,這使憲宗難以忍受。特別是兩人赴職以前,憲宗曾“誡厲激揚,非不誠切”,兩人也表示要“盡力成務,滅私奉公。”而到頭來卻辜負了憲宗的厚望。

憲宗越想越氣惱,在上述詔令頒佈以後,派遣中使在潭州將於皋謩、董谿兩人賜死。憲宗此舉,受到了御史中丞權德輿奏章的批評,認為兩人罪即當處死,就應明詔處置,不應在詔書頒佈、貶黜二人後,又半路派中使賜死。事後,憲宗也感到此事處置不當。六月,御史台又進一步清查出前行營糧料使判官元修以及典吏等人貪贓一萬餘貫的事實,此次憲宗將案件完全交由京兆府按法律程式依法處理,將貪贓者重杖處死。[21]

5.弓箭庫使劉希光受賄案

元和六年(811年),宦官弓箭庫使劉希光接受羽林大將軍孫壽賄賂二十萬錢,為其謀求方鎮節度使的職務。十一月,事情敗露,憲宗下令徹底追查,又發現劉希光每年接受靈武軍所賄六十餘名軍士衣糧的空餉。憲宗下令將劉希光依法賜死,並籍沒其全部家財。由於案件牽涉到憲宗的心腹宦官左衛上將軍、知內侍省吐突承璀,憲宗又將吐突承璀貶為淮南監軍。事後,李絳對憲宗說,想不到陛下真能執法如此。[22]

6.僧人鑒虛賄賂案

元和八年(813年)三月發生的僧人鑒虛賄賂案,是元和年間 (806—820年)一件影響面大、波及範圍廣、涉案人員多的大案。僧人鑒虛,善於講唱佛經,德宗貞元年問(785—805年)設立內道場時即請入宮中。

所謂內道場,即皇家在宮中設立的誦經念佛作法事的場所。自貞元以來,鑒虛以財貨廣泛結交權貴,與宦官關係極為密切。由於鑒虛神通廣大,四面八方賄賂鑒虛者絡繹不絕。鑒虛財產不計其數,生活奢靡,厚自奉養。一般官員對於涉及鑒虛的事件,從不敢過問。元和以來,鑒虛的地位雖不如德宗時那樣顯赫,卻仍是炙手可熱的人物。元和八年(814年)三月,以一個奴僕被害案為線索,終於使鑒虛賄賂案曝光。案件不僅牽涉眾多朝官,而且涉及到已去世的宰相杜黃裳和在職宰相于頔。

于頔,字允元,河南人,北周名將于謹的後代。歷任華陽尉、監察御史、司門員外郎兼侍御史、湖州刺史、蘇州刺史等官職。貞元十四年(798年),于頔出任襄州刺史、山南東道節度觀察使。在襄州(今湖北襄樊),于頔擴充軍隊,製造器甲,有割據一方之志,德宗當時對藩鎮務盡姑息,雖知于頔潛有叛心,仍多方籠絡,于頔於是“專以淩上威下為務”。[23]

憲宗即位先後平定三鎮叛亂,“威肅四方”,于頔才有所收斂。為獲取憲宗的寵信,于頔請憲宗納自己的第四子于季兵為駙馬。憲宗為能解決于頔割據一方的問題,特詔恩准將長女永昌公主嫁給于頔之子,同時婉轉地提出以于頔入朝為條件。元和二年(807年),于頔奉詔入朝,憲宗任其為司空、同平章事。司空一職,在唐代實際是個沒有什麼實權的榮譽性虛銜。于頔久留長安,鬱鬱不得志,於是一心想重新出任方鎮節度使,以便專制一方。時有一稱梁正言的人,自稱與宮中樞密使梁守謙同宗,關係密切,能代人請託辦事。于頔知道梁守謙在宮中的地位,如果有他的推薦,出任方鎮當不是什麼特別困難的事。於是于頔指使其子、太宗丞于敏重賄梁正言,由他在梁守謙面前進言,設法讓于頔重新出鎮。然而時間過去許久,于頔仍未能出鎮,梁正言之言顯然有詐。於是,于敏向梁正言索還賄賂的錢物,梁正言卻置之不理,遲遲不肯退還錢物。于敏為報復梁正言,將梁正言隨身的—個奴僕騙至家中殺害,支解屍首以後丟棄於廁所之中。

元和八年(813年)二月,于敏的奴僕王再榮赴銀台門告發于敏。憲宗得知,立即命令逮捕于頔的孔目官沈壁及于頔家奴僕十餘人,由內侍省獄中審問。[24]隨後,將案件移交台獄,詔令御史中丞薛存誠、刑部侍郎王播、大理卿武少儀,同為三司使共同按問。經搜查,被害奴僕的屍首在于頔家廁所中被發現。案情既已敗露,于頔率領自己的兒子,待罪於建福門前,背牆站立請求處理。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司法部門官員發現僧人鑒虛與梁正言關係密切,實際也捲入了本案,於是奏請憲宗批准,由刑部將僧人鑒虛加以逮捕。[25]

在審訊鑒虛的過程中,又發現早在元和二年(807年),僧人鑒虛曾代邠寧節度使高崇文向宰相杜黃裳行賄四萬五千貫,具體接受賄錢的是杜黃裳的兒子杜載。經逮捕杜載審訊,杜載認罪不虛。[26]

鑒虛受賄行賄一案,涉及層面高,數量大,按律罪當死,然而,鑒虛居宮中多年,與朝廷內外官員及各方人士聯繫廣泛。案發以後,權貴顯宦紛紛出面為鑒虛說項。此外,該案又涉及朝廷已故宰相杜黃裳及其後代,使案情的處理更加棘手。[27]對於邠國公杜黃裳,憲宗是懷有感激之情的,這不僅是因為當初杜黃裳有擁立之功,更因為杜黃裳為相,向憲宗提出了“以法度裁制藩鎮”的方略,使朝廷威令復振。杜黃裳為人不拘細節,疏於檢身自律,憲宗早有風聞,正是因此,憲宗將杜黃裳調離宰相職位,令其出任河中節度使,元和三年(808年)杜黃裳卒於任所。[28]

此次鑒虛賄賂之案涉及杜黃裳及其子杜載,不予處理,有礙律條,如果處理,憲宗又於心不忍。考慮再三,憲宗終於以“宰輔之任,寵寄實深”為由,不再追究杜黃裳之罪,也釋免了杜載。而只是將當時具體聯繫賄賂的前永樂縣令吳憑流放昭州(今廣西平樂西)。

對於于頔及其子于敏等人,除賄賂之罪以外,尚犯有殺人之罪。唐代雖有殺奴婢減罪的規定,但兩罪相加,于頔、于敏按律當死,考慮到于頔主動歸朝且身為宰相,屬於“八議”(即八種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減免罪行的人)範圍,憲宗決定免去于頔相職,貶官為恩王傅,于敏流放雷州(今廣東雷州半島)。于季友等人一律免官,直接參與殺人者依律處死。[29]

既然已故宰相及于頔的罪過已經減免,憲宗也想因眾官之請,赦免鑒虛。詔書發出以後,遭到御史中丞薛存誠的堅決抵制。

薛存誠,字資明,河東人,進士出身。元和初年任刑部郎中、給事中時,秉公執法,不畏強權,深受憲宗嘉許,招其為御史中丞。鑒虛賄賂案事發以後,薛存誠嚴加審理,經過艱苦的細緻的調查並排除來自各方的干擾,查清鑒虛前後獲贓多達數十萬錢,涉及人員除兩位宰相外,尚有眾多朝廷要人,憲宗正是考慮到此案涉及面太廣,說情人太多,處理以後可能會傷害許多人,所以準備赦免鑒虛。赦書下至御史台,薛存誠拒不奉詔。第二天,憲宗又派中使來到御史台,宣旨稱自己要親自審理該案,請薛存誠將案件轉交內侍省。薛存誠仍不奉詔,並請中使轉告憲宗:鑒虛罪狀已經調查落實,人贓俱在。陛下如若一定要赦免鑒虛,請先殺臣,然後移案內侍省,不然“臣期期不能奉詔”。[30]

薛存誠堅持守法、毫不妥協的立場,也促使憲宗再次考慮鑒虛案件的嚴重性,最終下詔決定將鑒虛依照法律笞死。同時憲宗高度評價了薛存誠堅持職守、不畏權貴的精神:“宰相執憲,無以易存誠”。後來薛存誠去世,“憲宗深惜之”,[31]贈刑部侍郎等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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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吾衛大將軍伊慎賄賂案

伊慎,充州人,代宗時即以與嶺南叛軍作戰勇猛而聞名。德宗涇師之變迫遷梁州時,伊慎擊敗李希烈軍,保證了南方漕路的暢通。憲宗即位後,任命其為右僕射。元和二年(807年),轉任檢校左僕射,兼右金吾大將軍。[32]元和八年(813年)十一月,伊慎賄賂案發:伊慎以三千萬錢賄賂右神策護軍中尉第五從直,請求出任河中節度使。第五從直最初接受賄賂,後來鑒虛賄賂案件發生後,第五從直害怕事情敗露,主動向憲宗檢舉了伊慎。憲宗本欲處伊慎以極刑,但法律有“議功”一條,考慮到伊慎在代宗、德宗時期的功勞,憲宗下令查沒伊慎贓錢一千五百萬,貶其職為右衛將軍。而對於幫助聯絡賄賂的三名有關人員則一律處死。[33]

8.京兆尹竇易直包庇奸贓案

竇易直,字宗玄,京兆人。歷任藍田尉、吏部郎中、御史中丞等職。元和十二年(817年)九月,京兆所屬萬年縣捕賊尉韓晤受賄案發,時為京兆尹的竇易直令下屬韋正權審理,查獲贓錢三十萬。

憲宗對萬年縣捕賊尉等人與盜賊勾結、獲贓至多一事早有瞭解,懷疑韓晤贓錢不止三十萬,下詔徹底追查。果然,經再次審理,查獲韓晤贓錢多達三百萬,為最初查獲贓錢的十倍,竇易直與京兆法曹掾韋正權顯然有包庇行為。憲宗十分生氣,貶竇易直為金州刺史,韋正權流放昭州,韓晤抵罪正法。[34]

9.夏州節度使田縉貪污軍餉案

田縉,河北魏博節度使田承嗣之子,德宗時入朝,任左驍衛將軍,扶風郡公。元和八年(813年),憲宗任其為夏州刺史,夏、綏、銀節度使。田縉生性貪虐,任職後經常隱沒軍餉賞賜。當地的羌、渾等部落苦於田縉的侵漁,紛紛聯絡西番入寇。元和十四年(819年)九月,御史中丞崔植上奏憲宗,對田縉加以彈劾。經憲宗批准,御史台展開調查,查實田縉任夏州節度使期間,派將領來京師,從度支領取軍糧及運輸費共計三萬四千三百餘貫。田縉將這些錢物留於京師自己家中,卻不支付給將士,這是明顯的貪污軍餉的行為。[35]此案贓狀明白,本應從嚴懲處,憲宗考慮到田縉自祖父德宗時即已入朝,為前朝元老,因此將田縉從輕處置,貶其為房州司馬。此外,判官邢系翥、盧仲都被貶官,部將趙榮流放涪州。[36]

從憲宗查處重大貪贓案件的情況來看,整個元和年間(806—820年),憲宗都十分重視對貪贓腐敗現象的打擊,特別是在元和初、中期,憲宗雷厲風行地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對糾正貞元以來吏治敗壞的風氣,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憲宗對貪贓現象的打擊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即追查從嚴,處理偏寬。從憲宗本人的態度來看,對於貪贓的查辦是從不馬虎的。元和年間(806—820年)揭露的大案之多,在唐中期以後的皇帝中是絕無僅有的。僅據《冊府元龜》中《牧守部》、《將帥部》的記載來看,憲京在位十五年中親自過問處理的貪贓大案就在二十件以上,而肅宗、代宗、德宗三朝五十年中僅查辦了十二、三件貪贓案,而且主要集中於德宗前期。[37]重大案件查辦得多,並不說明元和年間的吏治較其它時期更差,相反,正說明憲宗對打擊貪贓現象的重視。像代宗那樣,“二十年不治贓吏”,僅查辦過數起貪贓案件才是不正常的。

但是,憲宗對貪贓官員的處理,顯然過於寬大。按《唐律》規定,貪贓罪“刑名甚重”,如唐初“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38]超過此數即應處死。實際上,唐中期以後,對貪贓的處罰遠低於《唐律》的規定,如天寶元載(742年),嶺南五府經略探訪使彭梁坐贓達數十萬錢,按律罪當殊死,但玄宗僅將彭梁杖責六十,免職流放而已。[39]憲宗處理的重大貪贓案也存在處刑偏輕問題,如京兆伊楊憑貪贓上萬貫,鹽鐵福建院官權長孺貪贓一萬三百餘貫,金吾衛大將軍伊慎賄賂達三千萬錢,宰相杜黃裳及其子受賄四萬五千貫,即使考慮到其中有些人可以適用“議功”、“議貴”寬赦律條的因素,也都應處以重刑。然而憲宗卻以多種藉口,減輕對他們的處罰。在地方上,對貪贓的處罰可能還要輕得多。

對於這一問題,憲宗看來也有所察覺。因此,在元和十年(815年)十月十四日,針對貪贓罪處罰偏輕的問題,憲宗發佈《嚴犯贓罪詔》:

凡在職司,必當廉慎,苟懷貪污,實紊政經。為理之先,固在懲誡。其犯贓官, 本具令文,刑名甚重。傾者多從寬宥,不足懲奸。切在申明,使其知懼,自今以後,如錢谷稍多及情狀難恕者,宜杖決配流。餘並比類,節級科處,如有此色,所在長史及觀察使不能糾察,事發之後,並據所犯輕重加貢罰,庶警貪吏,以惠疲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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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宗的詔令來看,施刑偏寬似乎是個普遍問題,即使從憲宗在詔文中的規定來看,貪贓罪重者不過是杖決配流,仍遠遠達不到《唐律》的處罰規定。不過,憲宗此詔的頒佈,多少會對貪贓的官員起到一些懲誡警告的作用。

總的來看,憲宗整頓吏治、懲處貪贓,取得明顯效果;構成了元和新政的一個重要方面。由於吏治的整飭,使憲宗能夠依靠從中央到地方的一批品行端正、才能出眾的文臣武將,展開對藩鎮的鬥爭並取得勝利,減少了貪官污吏對百姓的盤剝,保證了國家財政的有效利用,提高了各級政府的辦事效率及軍隊的作戰能力。可以說,沒有憲宗對吏治的大力整飭,就不會取得其它方面一系列的成就。

唐憲宗的時代,經過唐中期五六十年以來的變亂,藩鎮割據的局面已根深蒂固,因而憲宗對官僚隊伍的整飭僅限於中央及中央所能有效控制的地區,而且即使在隸屬於唐中央的許多地方官府中,基層的吏治如何,中央也難以進行十分有效的監督。此外,由於代、德以來吏治的敗壞,已非一朝一夕,積重難返,因此憲宗整頓吏治的努力並不能完全奏效、如元和初年,憲宗採納李吉甫“使屬郡刺史得自為政”的建議,加強州府長官與中央聯繫,限制藩鎮對州縣的控制,這一規定就難以全面實行。實際上,方鎮所控制的州縣,絕不是憲宗的一紙詔令便能使其擺脫方鎮控制而重歸於中央的。在打擊貪贓方面,憲宗雖然雷厲風行、態度嚴厲,但在具體處理時,卻失之偏寬,體現出封建社會人治往往大於法制的特點,這些都使唐憲宗整頓吏治、懲治貪贓的諸項措施打上了折扣。

[1]《新唐書》第56卷,第1407頁。

[2]《通典》第165卷,第871頁。

[3]《新唐書》第56卷,第1413—1417頁。

[4]《冊府元龜》第612卷,第7349頁。

[5]《資治通鑒》第239卷,第7718頁。

[6]《冊府元龜》第612卷,第7351頁。《冊府元龜》所載鄭余慶時為鳳翔節度使,其實鄭余慶負責定格後敕時,尚為尚書左僕射,此後才出任鳳翔節度使。此外,參加詳定格後敕的六人,《冊府元龜》未列姓名,《舊唐書》第158卷,第4164頁載鄭余慶以外韓愈等六人共同參與詳定朝廷制度,即應包括《元和格後敕》;《冊府元龜》同條資料還記載許孟容、蔣義、劉伯芻又參與詳定格後敕,顯然是將元和二年(807年)資料竄入,明顯有誤。

[7]《舊唐書》第154卷,第4102頁。

[8]《資治通鑒》第226卷,第7289頁。

[9]《冊府元龜》第511卷,第6127頁。

[10]《舊唐書》第135卷,第3728頁。

[11]《資治通鑒》第226卷,第7290頁。

[12]《資治通鑒》第235卷,第7582頁。

[13]《新唐書》第146卷,第4738頁。

[14]《資治通鑒》第237卷,第7635頁。

[15]《新唐書》第160卷,第4970頁。

[16]《新唐書》第160卷,第4970頁。

[17]《舊唐書》第146卷,第3968頁。

[18]《冊府元龜》第511卷,第6127再。

[19]《冊府元龜》第511卷,第6127頁。

[20]《冊府元龜》第511卷,第6127頁。

[21] 據《唐故鄂州員外司戶薛君(巽)墓誌銘》載,“元和五年,兵誅恒州,恒(州)糧料使董溪(谿)素知之(薛巽),留參幕府,倚以出納。兵亂,觸糧料府,府使與其佐懼逼,並去。軍食萬計,委棄不顧。君在庭府,判官素卑也。盜入,見君獨管事,不畏如常,動其凶衷,得伏勇義。兵靜使歸,府穀絲毫不見動搖,當時名聲,美振北道。……方上前功,功當大任,會糧料使(董溪)以罪伏法,因得詿獄南州連山縣尉。北移朗州洎鄂州,咸司戶參軍,更大赦,許釋。”此墓誌銘中的薛巽雖有兵亂護糧之功,卻受董谿案牽連。其糧料府出納的身份是否與董谿貪贓案及“前行營糧料使判官元修以及典吏等人貪贓一萬餘貫”有關?很有可能。私家墓誌,喜揚善隱惡,此乃通病。見周紹良、趙超主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第855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版。

[22]《資治通鑒》第238卷,第7686頁。

[23]《舊唐書》第156卷,第4130頁。

[24]《資治通鑒》第239卷,第7699頁。

[25]《資治通鑒》第239卷,第7700頁。

[26]《舊唐書》第15卷,第446頁

[27]《舊唐書》第15卷,第446頁。

[28]《舊唐書》第147卷,第3974頁。

[29]《舊唐書》第153卷,第3974頁。

[30]《舊唐書》第153卷,第4090頁。

[31]《舊唐書》第153卷,第4090頁。

[32]《冊府元龜》第455卷,第5395頁。

[33]《冊府元龜》第153卷,第1852頁。

[34]《冊府元龜》第57卷,第642頁。《舊唐書》第167卷,第4364頁。《冊府元龜》記載韋正權抵罪,韓晤流放,有誤,當依《舊唐書》所載。

[35]《冊府元龜》第455卷,第5395頁。《舊唐書》第15卷,第470頁載為“私用軍糧四萬石”。

[36]《冊府元龜》第455卷,第5393頁。

[37]《冊府元龜》第455卷,第5394—5395頁。第700卷,第8352—8354頁。

[38]《唐律疏議》第26卷,第479頁。

[39]《冊府元龜》第152卷,第1845頁。

[40]《冊府元龜》第612卷,第73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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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革除時弊  淳化風氣

一、禁止進奉  釋放宮人

憲宗即位的時候,他所面臨的不僅有藩鎮割據、吏治敗壞等問題,而且還存在著地方進奉、租稅亂征、略買南口、比竟奢華、後宮宮女過多等方面的時弊,憲宗一一加以革除。

所謂進奉,前已指出,它是全國各地官員向中央朝廷不定期、不定量進貢財物的一種方式。這種進奉自漢代便已出現,唐朝建立以後,高祖曾下令停止進奉,然而自武周以來,進奉現象日益嚴重。唐玄宗開元年間,玄宗也一再下詔禁止進奉,然而天寶年間政治敗壞,進奉現象更加嚴重。

安史之亂以後,代宗時有元旦、冬至、端午、皇帝生日所謂“四節進奉”,“貢獻多者則悅之。武將奸吏,緣此侵漁下民。”[1]大曆元年(766年)十月十三日,代宗生辰,“諸道節度使獻金帛、器服、珍玩、駿馬為壽,共直緡錢二十四萬。”[2]德宗時,“四節進奉”已成為一種制度。特別是涇師之變以後,德宗“屬意聚斂,常賦之外,進奉不息。”劍南西川節度使韋皋有“日進”,江西觀察使李兼有“月進”,淮南節度使杜亞、宣歙觀察使劉贊、鎮海節度使王緯、李錡都為邀獲恩澤,額外征斂,並作為正常的賦稅入貢,名之為“羨餘”,[3]於是,諸方鎮之間掀起了進奉的比賽。進奉之風,愈刮愈烈。常州刺史裴肅因進奉得寵,官升為浙東節度使。其屬下齊總也效法進獻,被提拔為衡州刺史。宣歙觀察使劉贊死後,其判官嚴綬竭府庫進奉,被擢拔為刑部員外郎,又因進奉之功,出任河東節度使行軍司馬。李鈺曾對唐文宗說過:“德宗中年好貨,方鎮進奉,即加恩澤,……更令貪吏剝削聚貨以希恩,理(治)道故不可也。”[4]

官員們爭相進奉以爭寵,苦了的卻是百姓。表面上,藩鎮的進奉都是所謂的額外方圓(籌辦),或者說是藩鎮開支的結餘,實際上進奉的來源主要是刻薄增斂於百姓。有些則是從應當上貢的賦稅中割留下來的。藩鎮所謂的進奉,其實也僅是他們刻剝百姓錢財的十分之一二。[5]正像史書中記載:“貞元中,天下好進奉以結主恩,徵求聚斂,州郡耗竭。”[6]

對於藩鎮地方官對百姓的敲剝,德宗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曾經有一位浙西方鎮的百姓崔善貞,千里迢迢入朝告發鹽鐵轉運使李錡利用職權,搜刮進奉等劣跡。德宗不僅不對李錡加以懲辦,反而將崔善貞抓起來,派人送給李錡處理,有了德宗的撐腰,李錡將崔善貞百般折磨後,予以活埋。

順宗即位時,在即位赦文中,明確規定,不得擅自在正常賦稅外別進錢物,停止日進、月進、羨餘等進奉[7]。由於順宗在位時間不長,因而執行的結果並不明顯。憲宗即位時,在改元赦文中沒有提到禁止地方進奉的事。元稹在元和元年(805年)奏章中所諫十事之一,有“禁非時貢獻以絕誅求”一條,可見元和元年,進奉實際仍是存在的。元和三年(808年)正月,群臣上憲宗睿聖文武皇帝尊號,憲宗大赦天下,規定:“自今以後,諸道長吏,有命使赴闕廷者,並不得取本道財物,妄稱進奉,苟有違越,必舉憲章。”[8]

憲宗大赦文發佈以後,三月,前山南西道節度使柳晟、前浙東觀察使閻濟美公然違詔,在憲宗規定不許進奉後僅二個月,便再次進奉。

柳晟是肅宗皇后的外甥,母親是和鄭公主,父親是駙馬都尉。柳晟自幼即受代宗寵愛,與德宗同學詩書,在涇師之變時,柳晟曾潛入京師,說服勸誘叛軍歸唐,被朱泚逮捕。柳晟在獄中破牆而逃,化裝成僧人出城。勸誘叛軍歸唐之事雖沒有成功,德宗仍視其為英雄。由於有這樣一段經歷及宗親的關係,憲宗對柳晟也另眼看待。元和初年,任其為工部尚書、山南西道節度使。[9]

閻濟美,進士出身,長期在台省任職,後任婺州刺史。福建觀察使、潤州刺史、浙西觀察使等職,也是憲宗信任的大臣。

唐代文物

對於兩人違詔進奉,御史中丞盧坦上表予以彈奏,盧坦在奏文中說:柳晟授任方隅,所寄尤重,至於敕令,首合遵行,一昨歸朝,固違明旨,復修貢獻,有紊典章,伏請伏法。閻濟美,到城之時,也有進奉。當時勘責,自稱離越州後方見赦書,已經在路,進奉物品付納無處,既經聖上寬宥,也應予以適當責罰。今年正月赦文,明令規定不得進奉,柳晟等既違新令,不敢不予彈奏。[10]

盧坦彈文奏上後,柳晟、閻濟美二人待罪於朝堂之上。這件事頗使憲宗為難:柳、閻二人,一個為宗親,一個為愛臣,都違反自己的詔令,盧坦的彈奏確有道理。如果赦免柳、閻二人,朝官面前不好解釋;如果予以懲治,憲宗確又於心不忍。於是憲宗召盧坦入殿,首先對他堅持職守給予了表揚,隨後卻說:“晟等所獻,皆以家財,朕已許原,不可失信。”憲宗以曾向柳、閻二人許諾赦免他們為由,勸盧坦原諒他們一次。盧坦回答說:“赦令,天下之大信也,天下皆知之,今二臣違令,是不畏法,陛下奈何以小信而失天下大信乎!”憲宗又說:“朕已受之,如何讓?”盧坦回答:“歸之有司,不入內藏(皇家私庫),使四方知之,以昭聖德。”

經盧坦的勸諫,憲宗也認識到自己不應以私人情感代替朝廷法度,因而採納了盧坦的建議,並對盧坦予以褒獎。

元和三年大赦文中關於禁絕進奉的規定,雖然有盧坦等一批官員的堅持,但在一些情況下實際仍未得到很好貫徹實行。各地仍有巧借名目進奉的情況,因此,在元和四年(809年)閏三月一日憲宗發佈的另一詔文中再次規定禁止進奉。

元和三年(808年)以來,南方江、淮、二浙、荊、湖、襄、鄂等廣大地區久旱無雨,出現嚴重的饑荒。元和四年(809年)正月,憲宗派使者宣慰賑恤,但到三月,乾旱仍然持續,災情愈加嚴重。在中國古代社會裡,在遇有嚴重的天災之際,人們往往認為這是上蒼對執政者的一種警告與責罰,因此帝王往往一發佈恩詔德音,改善政事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懺悔之情,以獲取上蒼的諒解,停止責罰。持續不斷的乾旱,使憲宗決定發佈德音以祈雨。在德音所應包括的內容上,翰林學士李絳、白居易分別奏言,提出自己對政事的意見。白居易的上言,主要提出德音應以實惠及人,減放江淮受災地區百姓的租稅,釋放宮女等。李絳上言則包括絕進奉、禁掠賣二方面的內容。李絳在《論德音事狀》中特別強調:方鎮進奉,“因此聚斂,恣為剝害,遂使百姓積怨愁之氣,陛下有納進之名,臣雖頻奏,已蒙寬納,今特有處分,使載在德音,實王政之大猷,為時事之切務,上符天意,下感人心。”[11]

從李絳的奏狀可見,方鎮進奉的問題仍沒有徹底解決,仍是“時事之切務”。憲宗完全同意二人奏章中提出的問題,“皆如二人之請”,閏三月二日,憲宗正式頒佈《亢旱撫恤百姓德音》,詔書書關於禁絕進奉的內容有:

夫制事立程,必根源本,未有上敦節儉而下有困窮,上好豐盈,而下獲安輯。顧財用之所出,念耕織之為勞。自中原宿兵,調賦尤廣,更修無名之貢獻。必有無藝之徵求,或稱出於羨餘,或稱不破正稅,相因慕效,寢以成風,革弊之防,何切於此。其諸道進獻,除旨條所供及犬馬鷹隼,時新滋味之外,一切勒停。如違越者,所進物送納藏庫。仍委御史台具名聞奏。如諸道停進奉後,尚務因循,或有聚斂,亦委出使郎官御史,察訪聞奏。[12]

上述有關規定,是憲宗即位以來第二次正式禁止進奉。從具體內容上來看,憲宗對君主的好惡與進奉的關係,進奉系割剝於百姓的額外無名之賦、進奉對朝政的危害等,認識是清楚的。但德音並沒有禁絕所有的進奉,如皇帝的生日、端午、冬至、元正等“四節進奉”以及犬馬鷹隼、時新滋味之類就不在禁絕之內。這實際上等於開了很大的口子。事實上,就是這有條件的禁絕進奉,很快又被破壞了。憲宗的德音是三月三日頒佈的,然而三月二十六日,山南東道節度使裴均便依仗著憲宗的寵信、宦官的內助,再次向憲宗進貢銀器一千五百餘兩。[13]

裴均,在貞元末年(800—805年)人荊南節度使時,與韋皋、嚴綬同時上表,請求時為太子的憲宗監國,立有擁立之功。又與具文珍等人有著密切的關係。因而憲宗即位以來,對裴均十分寵信,元和三年(808年)四月,憲宗任裴均為尚書右僕射,九月,又任其為同平章事,山南東道節度使。[14]此次裴均不顧朝廷一再頒佈禁止進奉的詔令,進獻銀器,顯然是倚仗憲宗對自己的寵信,試探朝廷對自己的態度。

翰林學士李絳、白居易為此分別向憲宗奏言,認為裴均此舉,是對朝廷禁令的公然違抗。白居易在奏章中說:陛下上月因時旱特降德音,停罷進奉。誠感天意,雨降應期,巷舞途歌,咸呼萬歲。然而未經旬月,裴均便率先進奉,深負聖德。[15]或許有人會說,裴均自山南東道所進銀器,出發之日,德音未降,遂勸聖恩,不妨受納。以臣所見,事固不然。臣聞眾議,都稱“裴均性本貪殘,動多邪巧,每假進奉,廣有誅求。料其深心,不願停罷。欲試朝廷,嘗其可否。”

在奏章中,白居易為裴均進奉銀器計算了日程,認為三月三日降德音,據諸道進奉院報告,不過四日或五日,山南東道的裴均即能得知。而裴均的進奉物二十六日才到京師,以此推察,裴均進奉銀器之前,已知德音的有關規定。現在如果接受裴均的進奉,那就落入了他的邪計。況且一處如此,則遠近皆知,恐怕諸道都會仿效裴均,不再遵守法度、不再將憲宗的詔令放在眼裡了。

白居易痛心疾首的奏稱:陛下明降制旨,又自棄之,何以制馭四方?何以取信天下?反復思慮,“深為陛下惜之!”[16]

白居易的奏文,不只是一昧批評憲宗,同時也為憲宗提出了,處理此事的方法。白居易指出:按有關規定,除四節進奉及特許的進奉外,有違越進奉者,其進奉物應納入左藏庫(國庫),仍由御史台具名聞奏。如果這樣處理,御史台必然要按制度行文彈奏,諫官論諫,再由宰相討論處理。使天下人皆知。有損朝廷及憲宗的聲譽。因此,白居易建議:朝廷公開宣佈裴均所進銀器,在德音頒佈以前,恐四方不知,宜送入左藏庫收納,這樣,則四海悅服,天下歡心。既無損於聖德,又可以避免御史、諫官們再奏論此事。

可以指出,白居易的奏文,一方面嚴厲批評了憲宗接納裴均進奉銀器的做法,並揭穿了所謂裴均進奉銀器在德音頒佈之前的謊言,另一方面,白居易也顧及憲宗的面子,提出了開脫責任的方法,使憲宗不致因此而限於尷尬的處境。

李絳的奏言雖不像白居易奏章那樣言詞尖刻,但也指出了問題的嚴重性。李絳首先高度評價憲宗三月三日德音的重要意義:“聖名之德,超越百王,英特之姿,跨越千古,察百役之繁猥,岷百姓之愁苦。”當然,李絳的稱頌是為了使憲宗“聖顏歡悅”,以便能接受隨後的批評。其次,李絳指出,憲宗“念杼軸之積弊,知奸臣之徇私,外以進入為名,內以賄遺為內以賄遺為計,厚斂於下,半入其家”,[17]因此憲宗德音頒佈以後,遠近百姓,皆感恩涕泣,載歌載舞,相互謂曰:不圖今日,復賭聖時。第三,李絳嚴肅的指出:德音頒佈不及數月,憲宗卻接納裴均的進奉,使天下之人認為陛下詔令言而無信,認為陛下以財貨為先,這樣必然會大大損害朝廷的威信及陛下的聖德。第四,李絳嚴厲批評裴均,認為裴均行為不遜,奸以事君,公然抗詔,是對聖上的試探,是不忠不誠的大罪。

李絳也提出處理的方法,認為如果裴均位當藩鎮,官極崇顯,不便於懲罰,則應當將其進奉之物納入度支官庫,這樣既無虧於聖政,又可以昭示於天下。[18]

白居易、李絳的上言,在言事的角度和程度略有不同。李絳之言,褒揚多於批評,在對裴均的處理上,也考慮到憲宗與裴均的關係。白居易的奏言則一如他以往的諫文一樣,言詞尖銳激烈、一語中的,不留情面。但白居易在諫文中也為憲宗提出了體面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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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得到李絳和白居易的奏章以後,也感覺到與其提交朝廷上讓諫官們對此事評頭論足,加以批評,不如現在知過即,更為主動。因此,憲宗立即下令將裴均所獻銀器由內廷移交度支所屬的國庫。憲宗派中使劉承謙前往度支宣佈:“近有敕文,不盡進奉,其山南東道節度使裴均所進銀器六十事,共一千五百六兩,宜准敕收管送納左藏庫。”[19]

憲宗在行動上雖然處理了裴均進奉之事,但在心理上,卻對白居易、李絳的批評,多少有些難以平衡;在憲宗看來,皇帝在一定的情況下,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力是不應受到大臣干涉的。幾天以後,憲宗特別下旨告諭進奉院:“自今諸道進奉,無得申御史台,有訪問者,輒以名聞。”這實際上是對白居易等御史台官員瞭解各道進奏院情況、監督各道進奉之事進行了限制。

白居易聽說此事以後,以其率直的性格,再次向憲宗奏言:六、日以來,聽說陛下曾向進奏院下旨,稱今後應有進奏,一律不再申報御史台,如有勘問者,以其姓名奏上。此事內外相傳,眾官員不無驚怪。臣退料此事,應是虛傳。但既有此言,希望聖上能“宣示中外,令知聖旨,使息噓聲。”[20]然而,由於憲宗的確向進奉院下過如此旨諭,因此對白居易的這一請求,並沒有給予答覆。

憲宗即位以來,兩次禁絕進奉,然而第一次為楊晟、閻濟美的進奉所破壞,第二次為裴均的進奉所破壞。不過,經過朝官的勸諫,憲宗很快地糾正了自己的失誤。雖然憲宗的改過有時顯得勉強,特別是不許御史台過問進奉之事,更使人覺得憲宗有些言行不一,胡三省因此批評憲宗“深惑於左右之言,外示不受獻,內實欲其來先也。”[21]

其實平心而論,說憲宗在禁絕進奉的問題上,完全口是心非,並不是事實。由於在元和初年至九、年間,白居易、李絳等一批朝臣敢於堅持原則,由於憲宗對違詔進奉者的處置,元和時期額外進奉的現象比貞元年間(784—805年),畢竟有了較大減少,這一點可以從《冊府元龜》等史書中關於唐代進奉情況的記載得到證實。元和十年(815年)以前,憲宗納額外供奉的,除裴均進獻銀器之事之外,只有元和八年(813年)八月,汴州節度使韓弘進絹五百匹,九月,淮西吳少陽獻征馬三百匹等數項,而憲宗退卻地方進奉、取消四節進奉的事情卻又許多次。[22]

元和六年二月,李絳任戶部侍郎,憲宗曾對他說,“戶部比有進獻,至卿獨無,何也?”李絳回答:將戶部錢獻入內藏,以此為進奉,是猶東庫移之西庫,臣不敢踵此弊也。憲宗聞言,十分讚賞李絳的正直,不久,便任命李絳為宰相。憲宗李絳忠正自立,因此對李絳的意見“多所見從”。[23]從這件事看來,憲宗對李絳任職不納進奉是十分讚賞的。正是因此,憲宗才在不久以後任李絳為宰相。如果將此事看成是憲宗諷喻李絳,令其進奉,顯然是不合適的。

元和九年(814年)以後,由於朝廷對淮西用兵,經費緊缺,憲宗在禁止進奉這一點上顯然放鬆了。地方進奉明顯增多,“自淮右宿兵以來,度支鹽鐵及四方進獻不已,始曰助軍,窛平則曰賀禮,其後又曰助賞。設及帝加尊號,又陳獻賀之禮”[24],這反映憲宗在統治後期限制進奉的政策已發生某些變化。

憲宗即位以後,本著務實的原則,在禁獻祥瑞、禁獻女樂、釋放宮女諸方面也採取了不少措施。

憲宗執政的一個特點,是不求虛美,不受舊的規矩約束,一切從現實需要出發。元和三年(808)正月大赦文發佈時,宦官樞密使劉光琦按以往慣例,奏請分派使者前往各道宣佈赦文,企圖以此接受各道的饋送。翰林學士裴 、李絳認為,派敕的辦法煩擾地方,不如由驛傳分送各地。劉光琦爭辯說,以敕使送赦文,這是前朝通例。憲宗聞言馬上駁斥說:“例是則從之,苟為非是,奈何不改!”[25]

例是則從,非是則改,這是憲宗初政以來的指導思想。憲宗認為,如果祖宗之法不可更改,無疑會舒服自己的手腳,那麼德宗後期以來的許多弊政,就無法革除。要實現貞觀、開元的大治局面,則無從談起。

憲宗初嗣位時,升平公主獻女口五十人,憲宗加以拒絕。[26]荊南節度使獻毛龜二隻,憲宗下詔,說明自己所寶貴的,是治國的人才,而祥瑞之類,都是虛美之事,無益於改進朝政,只會勞民傷財,因此,今後祥瑞不必貢獻,只由禮部備案即可。珍禽異獸之類,一律禁止停止貢獻。[27]元和三年(808年)八月,韓全義之子貢獻女樂八人,憲宗對大臣們說:朕方節約以訓天下,宮中妓樂尚有出之者,為什麼還要貢獻女樂呢!元和六年(811年)四月,憲宗對張茂昭進獻的四十七位妓樂,也詔令退還。[28]

憲宗即位後,還大量釋放宮女。

在中國古代專制社會裡,皇帝除了佔有眾多正式的嬪妃以外,皇宮中往往蓄有大量採自民間、執役於內廷各部門的宮女。這些宮女,一入宮中。便如石沉大海。從此終身不得自由,與家人失去聯繫,命運極為悲慘。在出土的許多唐代宮人墓誌中,宮人的姓氏、籍貫都不清楚。如有這樣一塊永淳二年的墓誌說:“亡宮者,不知何許人也,爰自良家,入陪天閫,專一成性,淑慎居心,夙夜在今……春秋七十五。”[29]這位宮女,在深宮禁閉六十餘年,終生勞作,致死竟不知其姓氏名誰,籍貫何處,宮女生活的悲慘,可見一斑。白居易曾作有《上陽白髮人》一詩,詩中說“上陽人,紅顏暗老白髮新。綠衣監使守宮門,一閉上陽多少春,玄宗末歲初選入,入時十六令六十。同時採擇百餘人,零落年深殘此身。”詩中描寫宮女的悲慘命運說:“妒令潛配上陽宮,一生遂向空房宿。秋夜長,夜長無寐天不明,耿耿殘燈背壁影,蕭蕭暗雨打窗聲。……春來秋往不記年,唯向深宮望明月。[30]白居易雖然在小序中稱所寫的是貞元時事,其實詩中所反應的宮女的悲慘狀況,在唐代都是一樣的。

對於宮女離親族、閉深宮、無嫁娶的悲慘處境,封建帝王並非不知曉。但唯了滿足自己的奢欲,他們往往不斷擴大後宮的隊伍。因此宮中宮女的多少,在一定意義上,成為衡量一個帝王是開明還是昏庸的一個尺度。唐初以來,一些君主即位之時,為表示自己的仁善,有限度的釋放一些宮女。如武德九年(626年),唐高祖曾放宮女三千人。貞觀二年,後宮宮人“動有數萬”,中書舍人李百藥上書,認為天下久旱,實是宮中幽閉之怨所致,請太宗釋放了一批宮女。[31]開元年間(713—741年),玄宗即位時也曾經釋放部分宮女,但到了天寶末期(751—755年),玄宗追求奢靡,後宮宮女的隊伍迅速擴大,總數達四萬餘人。

玄宗以後,除代宗在大曆十四年(799年)釋放過宮女百餘人外,幾十年裡,朝廷竟沒有放免過宮女。順宗即位後,改革朝政,釋放後宮三百餘人,教坊女妓六百餘人。史載宮女釋放之日,親屬迎接於九仙門外,當時百姓聚觀迎候者眾多,歡呼唏噓聲連成一片。[32]

然而,順宗仍未能解決宮女過多問題,因此,元稹在元和元年(805年)上疏十事中,又提出釋放宮女的問題。為此,憲宗少量的釋放了部分宮女。[33]元和四年(809),白居易專門上疏,再次提出釋放宮女問題。他在上憲宗《請揀放後宮內人》疏中說:

伏見大曆以來,四十余歲,宮中人數稍久漸多。伏慮驅使之餘,其數有廣。上則虛給衣食,有供億糜費之煩,下則離隔親族,有幽閉怨曠之苦。事宜省費,物貴遂情。頃者已蒙聖恩,量有揀放。聞諸道路,所出不多,臣伏見太宗玄宗已來,每遇災旱,多有揀放,書在國史,天下稱之。伏望聖慈,再加處分;則盛明之德,可動天心,感悅之情,必致和氣。光垂史冊,美繼祖宗,貞觀開元之風,複見於今日矣。[34]

白居易的疏文,指出自大曆以來四十餘年,宮中人數越來越多的情況,這樣既耗費大量的官府開支,又使宮人離家別族,幽怨終身,有傷天地和氣。因此白居易建議,憲宗建議效法太宗,更多的釋放宮人。

唐代文物

對於白居易的建議,玄宗立即予以採納,在幾天後發佈的《亢旱德音》中,再次釋放部分宮人。

元和八年(813年)五月,長安大雨不斷,延英殿不開長達十五日。六月一日,京師又降大風雨,毀屋漂瓦,人多壓死。關中一帶川河暴漲,道路阻斷。憲宗認為,這是陰盈之象,由後宮陰氣引起過多所致。御史決定赦免後宮宮人二百車。允許他人娶以為妻。宮人二百車,具體人數有多少,史書缺載,但即以每車五人計,總數已達一千人。如以十人計,則可達二千餘人。[35]

當然此次宮女的釋放,主要是憲宗出於對天象的懼怕,並非完全是出於對宮女命運的悲憫。但不管怎樣,對於宮女們來說,獲得人身自由,畢竟是天大的好事。[36]

元和十年(815年)十二月,憲宗又詔令出宮女七十三人,分別置於京師寺觀中,有家者可以歸家。[37]

除了釋放宮女以外,在採擇宮女的問題上,憲宗也十分慎重的態度。一般說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宮中宮女年齡的增加及自然死亡,後廷中適當的增補新的宮女,只是不可避免的事情,然而許多帝王正是以此為藉口,竭力擴大後宮的隊伍。憲宗對此則加以嚴格控制。元和七年(812年),長安城中到處傳言:稱教坊部奉憲宗的密旨,已採擇一批良家女入宮為妓人。一時間長安城中人心惶惶,內外囂然。宰相李絳聽說此事,立即向憲宗上疏表示反對。第二天,在延英殿上,憲宗舉手想李絳說:“昨見卿狀所論採擇事,非卿盡忠於朕,何以及此?朕都不知向外事,此是教坊罪過,不諭朕意,以至於此。”[38]

原來,事情的原委是這樣:憲宗在與諸王相會之時,看到丹王李逾等四王侍者缺少,心裡很是過意不去。丹王李逾、恩王李連等人曾都是曾祖父、祖父之子,自己的長輩[39]照顧不周,是自己的罪過。因此憲宗命令在教坊樂工及城內居民中,選擇情願服侍四王的女子四人,厚付帛錢,分與四王各一人擔當侍女。但是教坊部在具體採辦此事時,顯然打著憲宗的聖旨,擴大了採擇宮女的規模與範圍,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經李絳進言,憲宗得知了問題的嚴重性,下令對教坊部有關人員予以處罰,並將已選入宮中的良家女除留四人以外,一律放歸本家。對於李絳的進言,憲宗深表感激,認為如果沒有李絳的奏言,教坊部的所作所為必會給朝廷和自己的聲譽造成惡劣的影響。

從這件事處理來看,憲宗是十分留心自己在臣民中的聲譽的,是堅決反對隨意從民間採擇宮女、打擾百姓的。

[1] 《資治通鑒》第226卷,第7280頁。
[2] 《資治通鑒》第224卷,第7192頁。
[3] 《新唐書》第52卷,第1358頁。
[4] 《新唐書》第52卷,第1358頁。
[5] 《資治通鑒》第235卷,第7572頁。
[6] 《舊唐書》第188卷,第4935頁。
[7] 《唐大詔令集》第2卷,第9頁。
[8] 《唐會要》第61卷,第1072頁。
[9] 《舊唐書》第183頁,地4750頁。
[10] 《唐會要》第61卷,第1072頁。
[11] 《李相國論事集》第4卷,第12頁。
[12] 《文苑英華》第435卷,第2204頁。北京:中華書局1966年5月第1版。
[13] 《資治通鑒》第237卷,第7658頁。
[14] 《資治通鑒》第237卷,第7653頁。
[15] 《白居易集》第58卷,第1241頁。
[16] 《白居易集》第58卷,第1241頁。
[17] 《李相國論事集》第1卷,第11頁。
[18] 《李相國論事集》第1卷,第12頁。
[19] 《冊府元龜》第169卷,第2033頁。
[20] 《白居易集》第58卷,第1242頁。
[21] 《資治通鑒》第237卷,7659頁轉載《通鑒考異》。
[22] 《冊府元龜》第168卷,2027頁。
[23] 《舊唐書》第164卷,第4287頁。
[24] 《冊府元龜》第169卷,第2033頁。
[25] 《資治通鑒》第237卷,第7648頁。
[26] 《資治通鑒》第236卷,第7620頁。
[27] 《舊唐書》第14卷,第411頁。
[28] 《舊唐書》第14卷,第435頁。
[29]  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第263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版。
[30] 《白居易集》第3卷,第59頁。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版。
[31] 《唐會要》第3卷,第36頁。
[32] 《冊府元龜》第42卷,第481頁。
[33] 《白居易集》第58卷,第1238頁。白居易奏狀中稱“頃者已蒙聖恩,量有揀放,聞諸道路,所出不多,”可見此次釋放宮女數量有限。
[34] 《白居易集》第58卷,第1238頁。
[35] 《資治通鑒》第239卷,第7700頁。
[36] 《冊府元龜》第42卷,第481頁。
[37] 《舊唐書》第164卷,第4289頁。
[38] 《舊唐書》第116卷,第3392頁。
[39] 《舊唐書》第164卷,第4289—4290頁。

唐代文物

二、禁略南口   安輯生民

憲宗即位不久,便考慮著手解決自唐中期以來,社會上存在的掠賣“南口”的問題。所謂“南口”,指的是唐代來自南方落後地區、特別是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這些“南口”經過一個些官吏及不法商人的多手轉賣,販向中原內地,淪為賤民奴婢。

大唐帝國是一個階級、階層眾多、等級森嚴的國家,從身份上來講,唐代大體包括良人、賤民兩大類。所謂良人,包括地主、官僚、均田農民等,賤民則包括部曲、官戶、雜戶、奴婢等。良人與賤人,在唐代是屬於截然不同的兩個社會階層。他們在身份、地位、司法、婚姻等諸多方面,都有著天壤之別。

奴婢,在唐代社會裡,又屬於賤民中的最低等級,是與牛馬驢騾一樣的財產。在《唐律》中,律文明確規定:“奴婢賤人,律比財產”,“奴婢畜產,既同資財”,“奴婢比之資財”[1]。所以奴婢的社會地位極為低下:

第一,從法律地位來看,奴婢是主人的與牲畜一樣的財產。無論主人怎樣對待奴婢,奴婢都無權告發主人,只有當主人謀反時,奴婢才可以告主。當然這點權利並不是為來保護奴婢,而是為來維護統治的需要。奴婢如果傷了主人,無論有意還是無意,奴婢都要被處以絞刑。[2]罵主人者,判兩年徒刑。而主人對於奴婢,過失殺人的,主人無罪;殺害有罪奴婢的,主人僅杖責一百下。殺害無罪奴婢,主人僅判刑一年。而主人有往往以非故意殺奴為自己殘殺奴婢開脫罪責。

第二,從婚姻關係來看,賤人只能與賤人成婚,良賤之間是嚴格禁止通婚的。如奴婢娶良人女子為妻,要判處一年半徒刑,並立即離異,奴婢只能“當色為婚”,[3]奴婢所生子女,也只能世世代代承襲奴婢身份,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奴婢有專門的賤籍,非其主人及其長子聯合署名申報官府批准,奴婢不能轉為良人[4]。奴婢所生子女,也像馬生子、騾生駒一樣,屬於主人所有。在唐代各地,官府都設有專門的口馬行,奴婢與牛馬一起公開標價出售。

第四,奴婢為主人世世代代無償勞動,其勞動成果被主人無償佔有。自魏晉南北朝以來,“耕當問奴,織當訪婢”,是普遍的社會現象。唐代以來,由於門閥士族的衰落、農民起義的打擊,奴婢數量已有了減少,但唐代的三千多萬人口中,奴婢仍有三百多萬人,占總人口的約十分之一。[5]唐代以來,奴婢除從事農業手工業生產以外,越來越多的奴婢成為純粹的家內使役者。

唐代中期以來,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變化在社會上出現一個引人注意的社會現象:即掠賣“南口”為奴婢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稱為朝廷不得不認真對待的一個社會問題。

唐中期的“南口”,主要來自唐代的劍南道、嶺南道、黔中道(今四川、雲貴、廣東、廣西等地),大多為少數民族人口。從史書記載來看,唐玄宗開元(713—741年)時期,社會上特別是上層社會上,已出現普遍的役使“南口”的現象,天寶八年(720年)玄宗曾發佈詔令,對南口的役使嚴加規定。許多官員在奏章中也一再提及“南口”的問題。反映論掠賣“南口”問題的嚴重性。元和初年,掠賣南口的問題,實際上已成為憲宗“舉貞觀開元之政”必須認真對待的一個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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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期以來,掠賣“南口”現象的盛行,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6]

第一,隨著均田制的瓦解,契約租佃關係和雇傭關係日益發展,土地買賣增多,土地所有權轉移加快,這樣就使那些世世代代佔有大量土地和奴婢等勞動力的地主日益衰落,越來越多的雇傭勞動者取代了部曲、奴婢等身為賤人的勞動者。唐中期有人曾經說過,不肖的子孫有三變:第一變為蝗蟲,這類人靠變賣田莊而生存;第二變為蠹魚,這類人靠變賣祖傳書籍而生存;第三變為老虎,這來人靠變賣祖先流傳下來的奴婢而生存。[7]這些都反應唐中期以來,奴婢的數量隨著土地、階級關係的變化而大量減少。一方面,社會上的奴婢數量在減少,另一方面,由於商品經濟的活躍,由於奢侈風氣的盛行,財產務求其多,婢僕務求其眾,又成為許多達官貴人、豪富鉅賈追求的目標,因此“越婢脂肉淨,奚童眉目明”[8]的南方少數民族地區,就成為人們獲取奴婢的重要來源地。

第二,唐代的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發展階段落後,有的地區剛剛進入封建社會,有的地區尚處於奴隸制階段。因而社會上存在著大量奴隸。如唐初世代為嶺南諸部首領的馮盎,家有奴婢上萬人。[9]南詔一帶,有各種配隸及掠奴一百多萬。[10]在這些地區,奴婢買賣自南朝以來便十分盛行。有些奴隸主搶略人口,然後令其親屬以錢財贖還。一些達官貴人也往往托在南方地區任職的官員代購“南口”[11]。所以,南方地區大量奴婢的存在及奴婢掠賣的盛行,是唐中期以來,掠賣南口風氣在內地盛行的基礎。

第三,一些官僚、奸商利用南方地區奴隸眾多,而內地官僚地主追求奢華、缺少奴婢的情況,大搞奴婢販賣,從而刺激了略買南方奴婢之風的盛行。唐中期以來,許多權貴集地主、商人、官僚三種身份於一身,他們往往以重金買得邊郡的高職,然後搜刮百姓,販賣人口,獲取暴利。有些官員在邊遠地區以極低的價格購買南口,而販賣到內地以幾倍幾十倍的價格賣出,很快便成為巨富。柳宗元曾在《童區寄傳》一文中談到,一些漢官以販賣南口而取利,只要能得到南口,什麼手段都使用的出來。[12]還有一些邊郡的官員以南口賄賂朝官,一次饋贈少則幾人,多則十幾人,也使佔有南口的風氣愈來愈盛行。

第四,自唐初以來,唐朝廷經常從南方特別是閩嶺一帶掠賣人口充作宦官,一些地方官員也將“矮奴”,“私白”之類的奴婢向朝廷進貢。唐中期以來,不僅宮中使用宦官,許多達官貴人也以佔有這種“給使”、“私白”為榮,這種奢靡風氣也刺激著掠賣南口之風的盛行。[13]

憲宗即位以來,為整頓吏治,為減少對地方百姓的騷擾,也為了保證國家能夠不減少納稅的戶口,開始著手解決日益嚴重的掠賣南口問題。自開、天以來,除天寶八載(749年)玄宗曾對高級官員佔有的南口數量作出規定和大曆十四年(799年)代宗對邕府(今廣西南寧)歲貢的奴婢加以停罷以外,[14]朝廷一直沒有採取得力的措施來制止掠賣南口風氣的蔓延。因此五六十年來,京師內外,朝廷上下,佔有南口的現象十分普遍。在南方邊郡任職的官員,更將能否獲得更多奴婢當作選擇任職地區的重要條件。

元和初年,由於忙於對西川等藩鎮的征討及較急迫政務的處理,南口問題尚未提上議事日程。元和四年(809年),李絳在《論德音事狀》中,首先建議憲宗解決略買南口的問題,李絳認為,嶺南等地,雖有以良人為奴婢的風習,但是作為朝廷,應當重申禁止掠良人為奴婢的法律,禁止掠賣良人為奴婢,既往可以不咎,但今後如果有犯,應“依令由有司糾察聞奏”。[15]

憲宗顯然也早有解決掠奪南口問題的願望,因此憲宗採納李絳的建議,將禁止掠賣南口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列入了《亢旱撫恤德音》中:

嶺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雖處遐俗,莫非吾人,多罹掠奪之虞,豈無親愛之戀。緣公私買賣奴婢,宜令所在長吏切加捉搦,並審細勘責,委知非良人百姓,然許交關,有違反者,准法條分。[16]

憲宗在此強調了三點:第一,無論嶺南、還是黔中、福建,百姓都是唐朝的臣民,自然應受法律的保護,不應隨便被掠賣;第二,這些地區的奴婢買賣,無論是官府的,還是私人的,交易是所在官員要嚴加審查,身份確屬賤人的,方可交易;第三,凡販賣良人為奴婢的,必須按法律條文加以嚴厲處分。

憲宗所講的法律條文是指唐初制定的《唐律》中關於禁止掠賣良人為奴的規定。按強盜論處。[17]應當說,《唐律》對掠賣良人的處罰,是十分嚴厲的。

元和四年(809年)憲宗頒佈德音以後,略買南口的風氣有所減弱。由於憲宗關於禁止掠賣南口的規定並不是專詔,因而重點不夠突出,當時許多官員對憲宗的這一規定仍重視不夠,販賣南口的現象仍不能禁絕。

元和八年(813年),由於房啟賄賂案的發生,使憲宗再一次發現南口問題的嚴重性。

元和八年(813年)七月,憲宗調容管(今廣西榮南縣)節度使容管改任桂管(今廣西桂林)節度使。當憲宗派遣的特使來到容管宣佈詔令時,房啟擔心特使會按管理索取重謝,因此宣稱自己於五天以前已得到詔令。特使大吃一驚,請房啟將所得詔書出示。果然房啟從府中取出一份關於任桂管節度使的詔書。原來房啟早已賄賂好中央有司的官員,這些官員通過驛館提前將憲宗的詔命通知了房啟。特使未能得到酬賞,飛速趕回朝廷,向憲宗稟報了房啟事先已得詔書之事,憲宗聞說此事,勃然大怒,下令立即追查何人事先洩露了詔命。經調查,洩露詔命的是中央某省官員,憲宗下令予以嚴懲。在審理該案中,房啟供自己過去曾向特使賄送南口五十人,此次拒接特使詔書,是為了防止特市的勒索,憲宗聽了房啟的供詞,更加憤怒,下令立即處死擔任特使的宦官,將房啟貶為虔州刺史。[18]

通過房啟賄賂案,憲宗發現,雖然在元和四年詔令中曾嚴禁掠賣南口,元和七年(812年)重申過此令,但許多官員及奸商仍然違詔販賣饋贈南口,壓良為賤。因此,有必要頒佈專詔,再一次明令禁止。元和八年(814年),九月十六日,憲宗頒佈《禁嶺南五管等餉遺人口詔》:

比聞嶺南五管並福建、黔中等道多以南口餉遺及於諸處博易。骨肉離析,良賤難分。念茲遠人,受抑無告,所以去歲處分諸道,不令進獻。近因賂遺事覺,方驗詔旨不行,雖量輕重,各正刑典,猶慮未降明敕,尚有因循。自今嶺南諸道輒不得以口餉遺及將諸處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口博易,關鎮人吏,容縱頗多,並敕所在長吏,嚴加捉搦,如更違犯,必重科懲,如長吏不存勾當,委御史台察訪聞奏。[19]

詔令中所講嶺南五管,是指廣州(今廣東廣州),桂州(今廣西桂林)、榮州(今廣西榮縣南)、邕州(今廣西南寧)、交州(今越南河內)五都督府。可見在從福建到今廣東、廣西、貴州等很大範圍內,販賣南口的現象還比較嚴重。從“方驗詔旨不行”,“猶慮未降明敕,尚有因循”等話語來看,憲宗這一次頒佈專詔,是未了使朝廷禁止販賣南口的規定更加明確。詔令中反映,南口販賣的盛行,與各地關鎮長吏的縱容包庇有著重要關係,因此,在憲宗在詔令中,特別強調了從重科懲有關官員放縱掠賣南口的問題。

憲宗的這一道詔令,比較好地得到了貫徹實行。在此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販賣南口的現象有了明顯減少。元和八年(813年)以後,朝廷關於禁止販賣南口的詔令一直到文宗才重新頒佈關於禁止販賣南口的詔令。不過文宗的詔令中,也一再提到憲宗元和四年(809年)三月五日及元和八年(813年)九月十八日的敕文。反映出憲宗關於禁止掠賣南口的詔敕,以當時及後來,都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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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和四年(809年)的詔令中,憲宗對於官府購買奴婢也進行了一定限制。唐代在南方地區獲取的官奴婢,從史料記載來看,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主要來自福建地區的“私白身”,這一類人大多是選自幼童,沒入宮中充作宦官。所以房代人們已稱福建是宦官的“藪澤”。侮玄宗時著名的宦官高力士,憲宗的心腹宦官吐突承璀都來自福建。對於福建地方官府強掠良人充作宦官的慘狀,顧況曾寫有一首題為《囝》的詩,詩中說到:

囝生閩方,閩吏得之。

乃絕其陽,為藏為獲。

致金滿屋,為髡為鉗。

如視草木,天道無知。

我罹其毒,神道無知。

彼受其福,郎罷別囝。

吾悔生汝,及汝既生。

人勸不舉,不從人言。

果獲是苦,囝別郎罷。

及至黃泉,不得在郞罷前。[20]

顧況在詩前自注;囝,音蹇,閩俗呼子為囝,父為郎罷。顧況是玄宗到憲宗時人。詩中反映了福建官吏掠良人子弟閹為宮奴,從中取利之事,展現了一幅父子生離死別的悲慘景象。

另一類來自南方地方貢獻的官奴婢,是專供皇室達官貴人娛樂的昆侖奴、矮奴等。唐德宗時曾規定靠近嶺南西道的道州(今湖南道縣西)每年必須向朝廷進貢“矮奴”。所謂“矮奴”,指的是道州因水土等關係而生存的—種侏儒。這種”矮奴”供入朝廷,主要供皇帝及權貴戲弄玩賞。道州刺史陽城上任以後,既不平於朝廷公然將良人壓為賤人,供人耍弄玩樂,又同情道州百姓每年都有生離死別之苦,因此堅決向朝廷抗疏,請求罷免了每年進貢矮奴。白居易曾有感於此事,作《道州民》詩:

道州民,多侏儒,長者不過三尺餘。市作矮奴年進遲,號為道州任土貢,任土貢,寧若斯?不聞使人生別離,老翁哭孫母哭兒。一自陽城來守郡,不進矮奴頻詔問。城雲臣按六典書,任土貢有不貢無;道州水土所生者,只有矮民無矮奴。吾君感悟璽書下,歲貢矮奴宜悉罷。道州民,老者幼者何欣欣!父兄子弟始相保,從此得作良人身。道州民,民到於今受其賜,欲說使君先下淚,仍恐兒孫忘使君,生男多以陽為字。”[21]

其實“矮奴”僅是南方地區向官府進貢的諸多奴婢的一種,唐朝廷曾設有專職的採辦南口的臘口使,每年定期向朝廷貢納各種南口,憲宗在嚴禁各地官僚奸商掠賣南口的同時,也罷除了臘口使。[22],限制地方官府向朝廷進納官奴婢。

在解決掠賣南口問題以後,元和十一年(816年),針對河北道、河南道沿海地區掠賣新羅人為奴婢的現象,憲宗又發佈敕令,禁止以新羅人為生口,近界州府長吏要嚴加提舉。[23]

對於過去戰爭中俘獲的俘虜,憲宗本著人道的原則,一般都予以放免。元和元年(806年),正月,憲宗即位不久,就曾一次放免配沒在福建道的吐蕃奴婢七十余人,派人護送他們歸國。[24]

憲宗不僅從朝廷的角度採取政策來解決掠賣良人為奴脾的問題,對於地方官努力減少地方官僚佔有奴婢的數量、爭取更多的國家納稅戶口的努力,也給予了大力支持和鼓勵。如朱忠亮任徑原四鎮節度使,針對涇原當地有賣子為奴的舊俗,朱忠亮以自己的俸錢贖回已淪為奴婢的男女二百多人,還給其家屬,並禁止隨意買賣他人子女。使當地風氣為之一變,受到朝廷嘉獎。當朱忠亮去世時,憲宗特賜與右僕射的封號。[25]柳宗元在柳州(今廣西柳州)任刺史時,柳州當地也有以男女質錢的風習。當借債人到了規定的時間無錢贖回所質男女時,被質的男女就成了債權人的奴婢。柳宗元根據朝廷的法令,規定受質的男女可以用勞動來償還債務,“書其傭,足相芻,則使歸其質”,[26]這樣,被質男女實際上變成了雇傭勞動者,大大減少了貧苦農民淪為奴婢的數量。

無獨有偶,韓愈在袁州(今汀西宜春)任刺史時,嚴格按憲宗頒佈的詔令檢括境內掠賣奴婢的問題,查出七百三十—人是由良人壓為奴婢者。袁州由於地近嶺南,因此掠賣人口的風氣頗盛,韓愈因此給憲宗奏文,分析該地區以良為賤的原因,“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債負,遂相典帖,漸以成風,名目雖殊,奴婢不別,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實虧政理。”[27]韓愈認為,袁州是小州,尚且有七百餘人,由此推測天下諸州,由這種情況淪為奴婢的良人一定還有不少。韓愈向憲宗建議,有關部門應重新申明原來的律條詔敕,嚴令地方官吏檢查,“如有隱漏,必重科懲”。韓愈所講的律條,是指《唐律》中關於嚴禁壓良為賤、質賣人口應計傭折直的規定及憲宗頒佈的有關詔令。[28]韓愈根據這些法令,將七百多人計算其勞動的時間,折算債務,全部免為良人,歸還家屬[29]。

韓愈任袁州刺史是在元和十三年(818年)諫佛骨被貶以後、元和十五年(820年)韓愈重新歸京師以前。韓愈奏章中關於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檢括壓良為賤的奴婢、一律計傭折直的建議,看來由於憲宗的去世沒有來得及實行。但是,由於憲宗一貫的實行限制掠實人口、嚴禁壓良為賤的政策,使得計傭折直、變賤口為雇傭者慚漸成為一種趨勢,順應了唐中期以後隨著土地制度、階級關係的變化,奴婢身份日益雇傭化的潮流。在當時及以後,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和積極的意義。“這種趨勢發展到宋代,奴婢的雇傭化就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在唐宋之際發生重要變化的一個方面”。 [30]在這個奴婢雇傭化的過程中,憲宗限制南口、令奴婢以傭折直的政策無疑起了重要作用。

[1] 《唐律疏議》第14、17、18卷,第270、322、368頁。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
[2] 《唐律疏議》第23卷,第424頁。
[3] 《唐律疏議》第14卷,第269頁。
[4] 《唐律疏議》第25卷,第466頁。
[5]  宋家鈺《關於封建社會形態的理論研究與唐代自耕農的性質》,《中國唐史學會論文集》第32頁。西安: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
[6]  李天石《唐代私奴婢初探》,《敦煌學輯刊》1984年第2期。
[7] 《太平廣記》第256卷,第997頁。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新1版。
[8] 《元稹集》第23卷。第268頁。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版。
[9] 《舊唐書》109卷,第3288頁。
[10] 《雲南各族古代史略》第90頁。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11] 《舊唐書》第154卷,第4098頁。
[12] 《文苑英華》第794卷,第4198頁。
[13] 《唐會要》第86卷,第1570頁。
[14] 《唐會要》第86卷,第1570頁。
[15] 《李相國論事集》第4卷,第11頁。《叢書集成初編》,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
[16] 《唐會要》第86卷,第1571頁。
[17] 《唐律疏議》第20卷,第369頁。
[18] 《新唐書》第139卷,第369頁。
[19] 《冊府元龜》第160卷,第1929頁。
[20] 《全唐詩》第264卷,第657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21] 《白居易集》第3卷,第68頁。
[22] 《冊府元龜》第160卷,第1929頁;《新唐書》第139頁,第4629頁。
[23] 《冊府元龜》第42卷,第48頁。
[24] 《冊府元龜》第42卷,第481頁。
[25] 《舊唐書》第151卷,第4056頁。
[26] 《文苑英華》第784卷,第4198頁。
[27] 《五百家注昌黎文集》第40卷,第56頁。北京:線裝書局2014年7月版。
[28] 《唐律疏議》第25卷,第466頁。
[29] 《舊唐書》第160卷,第4203頁。
[30]  李天石《唐宋時期典身性質的變化及其意義》,《歷史研究》1993年第3期。

唐代建築—昆明東西寺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