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軾書法

蘇軾《凌虛臺記》

蘇軾《凌虛臺記》

李常生  2021/10/18

嘉祐六年(1061)十二月十四日,蘇軾至鳳翔簽判任,時宋選代崔嶧知鳳翔任,選後遇蘇軾。

嘉祐八年(1063)六月,宋選罷知鳳翔任,陳希亮來代。

《邵氏聞見後錄》卷十五載:「陳希亮,字公弼,天資剛正人也。嘉祐中,知鳳翔府。東坡初擢制科,簽書判官事,吏呼蘇賢良。公弼怒曰:『府判官何賢良也?』杖其吏不顧,或謁入不得見。故東坡《客次假寐》詩:『雖無性命憂,且復忍斯須。』又《九日獨不預府宴登真興寺閣》詩『憶弟恨如雲不散,望鄉心似雨難開。』其不堪如此。又《東坡詩案》云:任鳳翔府簽判日,為中元節不過知府廳,罰銅八斤,亦公弼案也。東坡作《府齋醮禱祈》諸小文,公弼必塗墨改定,數往反。至為公弼作《淩虛臺記》曰:『東則秦穆公祈年橐泉,南則漢武長楊五柞,北則隋之仁壽、唐之九成,計一時之盛,宏傑詭麗,堅固而不可動者,豈特百倍於臺而已哉!然數世之後,欲求其仿佛,破瓦頹垣,無復存者,既已化為禾黍荊棘、丘墟隴畝矣,而況於此臺歟?夫臺不足恃以長久,而況於人事之得喪,忽往而忽來者歟。或者欲以誇世而自足,則過矣。』公弼覽之,笑曰:『吾親蘇明允猶子也,某猶孫子也。乎日故不以辭色假之者,以其年少暴得大名,懼夫滿而不勝也,乃不吾樂邪?』不易一字,亟命刻之石。後公弼受他州饋酒,從贓坐,沮辱抑郁抵於死。或云,歐陽公憾於公弼有曲折東坡,不但望公弼相遇之薄也。公弼子慥季常,居黃州之岐亭,慕朱家、郭解為人,閭裏之俠皆歸之。元豐初,東坡謫黃州者,執政疑公弼廢死自東坡,委於季常甘心焉。然東坡、季常相得歡甚,故東坡特為公弼作傳,至比之汲黯,曰:『軾官鳳翔,實從公二年。方是時,年少氣盛,愚不更事,屢與公爭議,至形於言色,已而悔之。』崔德符戲語予曰:『果如元豐執政之疑,東坡之悔,豈釋氏懺悔之悔乎?』」

蘇軾任鳳翔簽判陳希亮經常責難蘇軾並修改蘇軾所文,蘇軾多有不悅。陳公亮建凌虛臺,命蘇軾寫記,蘇軾文中諷之。然陳公亮並未阻之。依《經進東坡文集事略‧凌虛臺》後記云:「《遺事別錄》云:東坡簽書鳳翔,每作齋醮等文,公弼必塗改數往反,至為公弼作《凌虛臺記》曰:東則秦穆公祈年⼝泉,南則漢武長楊五怍,至於忠篇,公弼覽之笑曰:吾視蘇明允猶子也,平日故不以辭色假之者,以其年少暴得大名,懼夫滿而不勝也,乃不吾樂也。不易一字,亟命刻之石。」

蘇軾後知陳公弼意善,唯恐年輕驕勝而得罪與天下,故去其驕,實乃善意。

蘇軾《凌虛臺記》全文如下:

國於南山之下,宜若起居飲食與山接也。四方之山,莫高於終南;而都邑之麗山者,莫近於,扶風。以至近求最高,其勢必得。而太守之居,未嘗知有山焉。雖非事之所以損益,而物理有不當然者。此凌虛之所為築也。

方其未築也,太守陳公杖履逍遙於其下。見山之出於林木之上者,累累如人之旅行於牆外而見其髻也。曰:「是必有異。」使工鑿其前為方池,以其土築臺,高出於屋之檐而止。然後人之至於其上者,恍然不知臺之高,而以為山之踴躍奮迅而出也。公曰:「是宜名凌虛。」以告其從事蘇軾,而求文以為記。

軾復於公曰:「物之廢興成毀,不可得而知也。昔者荒草野田,霜露之所蒙翳,狐虺之所竄伏。方是時,豈知有凌虛臺耶?廢興成毀,相尋於無窮,則臺之復為荒草野田,皆不可知也。嘗試與公登臺而望,其東則秦穆之祈年、橐泉也,其南則漢武之長楊,五柞,而其北則隋之仁壽,唐之九成也。計其一時之盛,宏傑詭麗,堅固而不可動者,豈特百倍於臺而已哉?然而數世之後,欲求其仿佛,而破瓦頹垣,無復存者,既已化為禾黍荊棘丘墟隴畝矣,而況於此臺歟!夫臺猶不足恃以長久,而況於人事之得喪,忽往而忽來者歟!而或者欲以夸世而自足,則過矣。蓋世有足恃者,而不在乎臺之存亡也。」既以言於公,退而為之記。【註】《蘇詩總案》卷四謂嘉祐八年「陳希亮於後圃築凌虛臺以望南山,屬公為記。公因以諷之」。

後陳公弼歿,蘇軾於元豐四年為之撰《陳公弼傳》其中述及陳公弼之恩:公於軾之先君子,為丈人行。而軾官於風翔,實從公二年。方是時,年少氣盛,愚不更事,屢與公爭議,至形於言色,已而悔之。竊嘗以為古之遺直,而恨其不甚用,無大功名,獨當時士大夫能言其所為。公沒十有四年,故人長老日以衰少,恐遂就湮沒,欲私記其行事,而恨不能詳,得範景仁所為公墓誌,又以所聞見補之,為公傳。軾平生不為行狀墓碑,而獨為此文,後有君子得以考覽焉。

今臺北故宮博物院藏有蘇軾書《靈虛臺記》共六卷。文末註明:紹聖四年三月十四日惠州書。

紹聖四年四月十七日,蘇軾在惠州,得瓊州別駕、昌化軍安置誥命,十九日,與過離會,與家人痛苦訣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