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創立中華徵信所企業,草創期 (1966至1980)

302 徵信業務之創立與業務之穩定

302 徵信業務之創立與業務之穩定

隨著工商業的日益蓬勃發展,生意往來觀念逐漸改變,商場交易媒介已由貨幣進步到其所引伸的信用,此時信用交易已為商業活動的主流。由於經營環境競爭愈來愈激烈,為了確保交易安全,交易往來之前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透過徵信調查確實掌握往來對象的信用狀況,以求防患於未然,達到事先預警的效果。

1960年(民國59年),經濟部訂立「徵信工作人員共同手則」如下條款:

一、徵信工作人員對於所收徵信資料應嚴守機密。

二、徵信聯合小組會員因接受委託向其他會員查詢徵信資料時,除非萬不得已,不得宣洩委託人名稱。於答覆徵信詢問函件時,非得徵信資料來源方面之意,不得宣洩資料來源。

三、對於洩露應守機密之人,由聯合小組會議制裁辦法。

四、發出徵信詢問件時,須敘明詢問之目的及範圍,並敘明本身已有之資料,俾可減輕重複工作,答覆徵信詢問函件時,應將全部有關資料包括作為放款據之一切重要事項詳告。

五、調查單位向同一市數家金融機構發送徵信詢問函件時,須於每一函件內註明其他受函機構之名稱。

六、每一函件,不論是否為印就之格式,均須由發函單位主辦徵信人員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七、收到徵信詢問件時,必須仔細閱讀,對於函內所詢問題,並應盡其可能,作詳實坦白之答覆。

八、各會員以往收集之徵信資料,應隨時根據最新資料加以審查分析整理,去偽存真,務求所有資料保持完整,詳實可靠。

九、凡明知其虛偽不實之資料,絕不提供別人,不作不切實際需要之檔案整理及調查工作。

中華徵信所企業工作人員信條

基於前半生的艱困生活與自我培養,張秘也親訂出「中華徵信所企業工作人員信條」,力求徵信工作紮實而穩當,要求所有員工盡力遵循:

一、我們深信徵信工作在本質上屬於道德範疇,從業人員必需具備崇高的道德情操始可勝任。守法守分,公正、客觀的原則,在任何情形下誓不背棄。

二、我們深信國家社會整體利益大於任何個體利益,維護整體利益是徵信從業人員的天職。配合經建需求,促進外貿成長,是我們現階段努力的目標。

三、我們深信維護商業信用,保障交易安全,進而促成健全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徵信從業人員的責任。不畏權勢,明辨是非,是我們的工作態度。

四、我們深信提供真實資料為徵信事業之生存命脈,從業人員絕不利用自知不實的資料編寫報告,以免為害社會。

五、我們深信徵信工作需要高深而專門的學識,從業人員應向專家低頭虛心學習,不斷求知與知識結合。

六、我們深信世界徵信事業嚴守機密的傳統精神絕對正確,從業人員絕對不宣示委託人姓名,不透露資料來源,不私洩檔案資料的信條,決嚴格遵守。

七、我們深信徵信工作首重專業精神,從業人員應堅守崗位全力以赴,不兼任其他職務,始可保持超然而公正的立場。

八、我們深信操守廉潔、不屈不撓為徵信從業人員首要條件,因之須摒絕一切利害關係,對外不作任何性質的保證,不接受任何內容的請託。

九、我們深信徵信事業在國內尚屬起步階段,從業人員應該向社傳播正確之徵信觀念,中華徵信所員工應隨時宣傳自己,但決不攻擊我們的競爭對手。

十、我們深信嚴守上述信條是徵信及估價人員的責任,並聲明本報告所載各項內容絕無虛偽、隱匿之情事。

從以上的十個信條,也算是充分表現了張秘愛國、愛社會,為所從事的行業建立一個典範的精神,同時上面所列十條也都是張秘經過44年的努力磨練、形成與塑造出來的個人堅毅的性格與對世界與人類所擔負的使命感。

「誠信」二字是中華徵信所經營的核心精神,「公正不阿」是中華徵信所同仁絕對忠誠的做事信念。而不斷的讓自己「樂觀進取」並且接受更高的培養教育,也是給歷屆在企業待過的同仁留有最深刻的印象。

國內其它徵信單位之投入

中華聯合徵信中心:1965年由銀行業者所組成的徵信聯合小組改組為「財團法人中華聯合徵信中心」,除了對捐助組成單位提供徵信業務外,並對外提供徵信調查與產業調查服務。

台灣徵信所:創立負責人為羅仲銑,成立於1966年(民國55年)2月。該公司登記之業務範圍與當時之徵信業相近。惟羅係出身刑警,羅氏當時欲申請設立私家偵探社,因政府不准才改設徵信所,他曾任刑警大隊長,因此經營方向、用人,遂逐漸脫離商業徵信之範圍,專做偵探社案件。該公司於1977年(民國66年)間由於原負責人去世,後繼者無意經營,股權轉賣改組,由沈建強任董事長,沈本人為憲兵退伍人員,其經營方向雖不願多涉入非商業徵信範圍,但在業務發展之壓力下仍難合初衷。

國際徵信所:沈建強於1969年(民國58年)間設立國際徵信所,為了要掌握徵信公會,除購買台灣徵信所外並趁徵信新聞報申請註銷「中國徵信所」名稱後,即向經濟部再申請「中國徵信所」執照,一人擁有三張執照。

其他尚有一些較小的徵信所陸續成立,包括:中央徵信所、國家徵信所、華聯徵信所、中外徵信所、國際通商徵信所、萬邦徵信所等。然這些徵信所的業務多半是在經營偵探案件。

然而自1971年(民國60年)起以徵信之名,從事登記外之業務如私家偵探等類似業務者層出不窮,其糾紛亦日漸增多,遂引起政府當局之重視。1975年(民國64年)至1976年(民國65年)間經濟部針對徵信業者從事登記事項以外業務經營之情況越來越嚴重之現象,以及眾多徵信公司以商業徵信之招牌,大做私家偵探業務,甚至於屢次發生法律糾紛或利用傳播媒體大做私家偵探廣告等缺失,乃會同財政部有關單位製訂管理規則,當時曾請中華徵信所等公司提供意見,1976年(民國65年)3月19日乃以行政命令公佈徵信事業管理規則,其容如下:

經濟部公布徵信業管理規則

第一條:為加强管理徵信業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建設廳(局)。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徵信業,係指經營下列業之行業:一、企業及其負責人財務及債信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二、一般經濟、市場及行業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三、個人信用及財產徵信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四、其他有關經濟徵信之業務。

第四條:經營徵信業務,須公司組織,以專業經營為原則。但金融機構兼辦徵信務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經營徵信業務之公司,實收資本總不得少於新臺幣100萬元。

第六條:經管徵信業務之司申請設立時,須有下列設備及人員:一、固定專用之營業處所。二、專任之合格徵信人員。三、基本之徵信資料及管理資料之檔案設備。徵信業應於設立時或開業後一個月内,將前項合格徵信人員之姓名、年籍群細列册,加附照片及學歷證件影本,向該主管機報備,其有異動時亦同。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七條:經營徵信業務之公司,其經理人及實際辦理徵信工作之人員,須大專院校畢業。徵信業負責人、經理人及辦理徵信人員,須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前項徵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發給任何類似調查證、記者證之識別證件。

第八條:經營徵信業務之公司,其有關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等報表之填報,應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經營徵信業務之公司,不得提供違反法令及不符事實之資料,並不得刊登超出業務之廣告或宣傳。

第十條:違反本規則之规定者,除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外,其涉及刑責部分,並依法移送法院處理。

第十一條:本規則修正布前,已登記經營徵信業務之公司行號,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後一年內改正。

徵信業務經營之特質與應該具備之條件

台灣徵信業者為何會經營逾越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主要是因為徵信公司經營必須具備一些嚴苛的條件:

一、工作人員需要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尤其是企業管理、會計等相關之知識。

二、具有公平、公正及客觀之社會信譽,因此悠久之歷史、社會上良好信譽之知名度與可信賴度,便成為徵信公司經營成功之最主條件。

三、具有完備之資訊系統,長期的、經常的蒐集企業個體,企業營者個人產業及市場之资料,徵信公司之必備要件,為徵信公司之設立無它,除了人就是资料以及商譽。

也就是由於這些條件之具備不易,所以如美、日本等商業信用系統發達之國家,其徵信業之發展皆朝二方向:一少數超大型徵信公司,掌握了絕大部份之市場,一是少數小型之地區性公司,或是非營利性組織,如徵信中心Credit Bureau 佔有殊或消費信用之市場。

因為公司模越大,設備越完善,資料系統越完備,所提出之報告越可靠。公司歷史越悠久,信譽與知名度越大,也越受人信賴。

美國的鄧白氏集團Dun & Bradstreet International是全球規模最大的徵信公司,透過其影響力歷年來陸續兼併了許多國外的公司,以期達到擴散至全世界的規模;日本最大的帝國徵信公司已經成立了一百多年;歐洲各國也有一些國家級的徵信公司;亞洲其他地區也有一些國家具有規模的徵信公司。台灣地區的徵信公司以中華徵信所規模最大也最為正規。

徵信業務多來自國外,國際徵信業務來源大至有三種:一、在做國際貿易時,接受國內廠商委託調查國外廠商之信用。二、接受國外同業或個別廠商調查國內廠商。三、國外函請介紹國內廠商。

國內徵信業務則包括了:經辦工商企業信用調查、工商個人信用調查、公司(法人)財產調查、工商企業專業徵信。

中華徵信所徵信業務與業績

中華徵信所自1966年(民國55年)開始獨立經營。由於自1961年(民國50年)隸屬徵信新聞報時,實際已開始運作義務,因此1966年(民國55年)當年,全年承辦徵信資料已逾2,282件,自1966年至1981年依委託之徵信案件來源分類如下表3201:

表3201:自1966年至1981年依委託之徵信案件來源分類表。

依以上記載,中華徵信所承接外商之比率最高,佔總委託來源之50%以上。政府及金融機構雖自設徵信部門及聯合徵信中心,但仍有相當量之徵信案件需獨立之民間徵信公司承辦。

再就徵信案件之委託量成長分析:

1966年(民國55年)至1971年(民國60年)委辦案件之成長率為 258%

1971年(民國60年)至1976年(民國65年)委辦案件之成長率為  23%

1977年(民國66年)至1981年(民國70年)委辦案件之長率為     0%

在徵信案件之承辦量來說,中華徵信所之市易估有率直維持在75%左右,由其業務統計可看出近10年客觀市場需要並沒顯著之成長,但徵信公司卻由1971年(民國60年)以前的9家增加至1981年(民國70年)的143家,顯見業者增加數之不正常。

許多年來,大部分徵信公司為求圖存,只有走上私家偵探之類似業務。

自1966年(民國55年)至1981年(民國70年),中華徵信所徵信案件成長統計如下表3202:

表3202:1966年至1981年中華徵信所徵信案件成長統計。 

中華徵信所徵信業務的特質

中華徵信所的徵信業務在台灣獨領風騷,1980年以前在徵信案件之承辦量來說,中華徵信所之市場佔有率一直維持在75%左右。分析其原因,主要的是中華徵信所的特質在台灣徵信業而言絕對是獨一無二的。

一、張秘個人的特質就是正直、誠信,不走歪路。

1922(民國11年)出生在山西省雁門關外,中學為讀完就因中日太原戰役變成流亡學生,前後經過六次遷徙,才考入重慶中央政校(後期改為政治大學),尚未讀畢即參加青年軍,抗戰勝利後隨軍赴瀋陽接收;來台後又逢冤獄半年;入職徵信新聞報後,帶職進入美國紐約大學就讀碩士。張秘的個人歷練與學歷進修期程完整,因此培養出了正直、堅貞的個性,吃苦、耐勞的工作精神,細膩思考、正直誠信的做事原則,最重要的就是培養出了循序漸進、理性思維的做事方法。

自創立徵信事業開始,即刻遵循誠信原則,以承辦國際及國內金融事業委辦的徵信業務為主業,不沾手民間其他企業接手的類似偵探及查人隱私的行業。由於信守這種正派、誠信經營的原則,加上與國外徵信業者互信的合作基礎,中華徵信所得以快速成長,盡快進入徵信事業的輝煌年代,且長期維持高峰於不墜。

二、快速提高工作人員素質

中華徵信所徵聘人員多由張秘親自主持,因徵信業屬於高端智慧型行業,因此在招募員工時,盡量招募高水準、高學歷員工。依統計,1980年(民國69年)時,中華徵信所總計160位員工,而員工學歷背景,如圖3203。

圖3203 1980年中華徵信所工作人員學歷背景圖表。

三、建立完整的企業資料檔案系統

1966年(民國55年)徵信企業創立之初,張秘隨即推動員工將歷年報紙所刊載的個人退票紀錄抄錄建檔,並盡可能的從各方面收集相關企業資訊建立一個完整的資料檔案庫,使中華徵信所一躍而成為台灣地區企業資訊檔案中心,因此日後推動徵信業務時,隨手得以取得企業重要資訊。

四、徵信員必須遵守的正直守則

所有徵信員入職後,必得接受徵信員培養訓練,並嚴格遵守公正、廉潔的準則。當時有許多被徵信公司以金錢或禮物餽贈,企圖賄賂徵信員,請求美言包裝企業形象,張秘嚴格禁止,如有收受並向公司報告者,張秘會立即要求還給業主,並立刻發給該徵信員更優渥的獎金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