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國務院將於今年內公佈《徵信管理條例》,這份《條例》的出台對於到大陸做生意的台商或是將要到大陸發展的台灣金融業者有什麼影響?
(一)界定徵信業的範圍與主管機關
將信用報告業務、信用評分業務和信用評等業務等都交由人民銀行管理,並且統稱為「徵信業務」;過去,銀行間市場的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評等歸屬人民銀行管理,而企業債的評等,由發改委管理,公司債則由證監會管理,如此造成管理上的空隙。
(二)規範徵信業者的市場行為
採用了嚴格的「機構准入」,對徵信業者的設立、業務範圍、業務變更、合併、設立、撤銷分支機構均規定了行政許可,其中,徵信機構從事信用報告業務的,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規範履行資訊公開義務和保密義務等業務準則,將來在大陸設點的台灣各銀行或是公司,可以有更為可靠的信用資訊來源,以建立其本身的信用管理系統。
(三)資訊主體權益保護
為防止徵信機構、金融機構對資訊主體的權益造成侵害,《條例》對資訊主體給予了嚴格的保護,規定了絕對禁止收集的資訊,例如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屬黨派、身體形態、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數額、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納稅數額等信息。同時通過對徵信機構、金融機構等增強了對資訊主體「知情權」與「異議權」的保護;資訊主體有權向徵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而個人每年有一次免費獲取其個人的信用報告的權利。這對於台商公司或是個人都必須充分了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中國徵信中心的法律定位
對於人民銀行所管理的「中國徵信中心」而言,如何確定其未來可持續經營之路?對於資訊的採集與使用如何管理?這都直接影響徵信行業整體的發展。2006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覆人民銀行成立徵信管理中心之初,即已申明該中心為人民銀行直屬的「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換言之,確認了中國徵信中心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家基礎徵信資料庫運行維護者的法律地位,對外提供有償服務,而相應的金融機構有向徵信中心提供客戶信用資訊的法定義務。